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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有關部門瞭解到,被稱爲“2002年中國海關第一案”的茂名利維那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走私3億元人民幣感光材料一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原判決,併發回茂名中院重新審理。
據有關方面調查,茂名利維那公司涉嫌利用爲香港利維那公司來料加工感光材料的名義進行走私。短短8年間,該公司走私各類X光大軸片,案值共計人民幣逾2.93億元,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5177多萬元。去年10月10日,茂名市檢察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對茂名利維那公司和高德生(茂名利維那公司副董事長、原總經理)、高松柏(該公司代總經理、第一副總經理)、陳志衛(該公司副總經理兼廣州分公司經理)、陳文海(該公司供應處副處長)提起公訴。同年11月22日,茂名中院一審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6000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高德生、高松柏、陳志衛和陳文海有期徒刑15年、12年、10年和7年。該案由於數額巨大被稱爲“2002年中國海關第一案”。
宣判後,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均不服,並以大量事實和理由請求國內著名刑法專家論證,結論是茂名利維那公司沒有僞報品名,沒有低報價格、沒有製造假合同,沒有偷漏關稅,來料加工均出口覈銷,根據事實和法律及數十名著名刑法專家的意見,依法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同時香港利維那公司作爲茂名利維那公司的投資人也依法向中央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省高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並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長達一年的閱卷、調查審理,省高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此作出裁定,撤銷茂名市中院(2002)茂中法刑初字第83號刑事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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