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並決定提交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這是我們黨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作出的一個重大決策,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舉措。
在憲政實踐中,制定憲法和修改憲法是同等重要的活動。憲法的修改或曰“修憲”,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由於政治、經濟、社會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憲法自身條款的缺陷,出現憲法的內容與社會現實不相適應的情況時,由國家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的內容和條款作出書面變更、刪除、調整、補充並頒佈實施的活動。綜觀世界憲政史,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了憲法修改的程序。這就說明,絕大多數憲法制定者已經認識到憲法修改的必要性和恆常性。許多人認爲歐美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具有穩定性,不像發展中國家那樣經常修改。其實不然。美國在1787年制定了《美利堅合衆國憲法》,1791年就作出了史稱“人權法案”的10條憲法修正案,迄今爲止,美國憲法修正案已經有27條,超過正文三倍之多。修正憲法的過程也是美國憲法不斷完善的過程。法國現行憲法是1958年制定的,又稱爲第五共和國憲法或“戴高樂憲法”。在這部憲法的實施過程中,曾於1960年6月、1962年11月、1963年12月、1974年10月和1976年6月作過五次修正,產生了六條修正案。
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的關係,是修憲活動的重要課題。憲法的穩定性是指憲法的基本內容和基本原則的穩定。憲法的穩定性的基礎是國家政權的穩定。憲法穩定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基本精神、根本原則以及領土範圍不得成爲修憲的對象。二是修憲的時間和頻率的穩定。有的國家憲法規定在憲法頒佈實施或者修改後的若干年內不得修改,有的明確規定憲法應當定期修改,有的是依照國家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定期修憲。憲法的權威性的基本內涵有兩點,一是指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地位最高,即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根本活動準則,是一切立法的基礎;二是指憲法效力最高,任何法律必須以憲法爲依據,而決不能與它相牴觸,否則就會失去法律效力,任何違憲行爲,即使是國家元首,都是無效的,並要受到專門機關的查處甚至審判。
修憲是保持憲法的穩定性與權威性統一的治國方法。憲法的權威性是憲政的基礎和靈魂,是依法治國的精髓,依法治國就是依憲治國。憲法的穩定性是憲法的權威性的基礎。如果改變了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原則,憲法的權威性就會受到致命的損害,甚至無從談起。如果憲法的修改過於頻繁或者脫離了法定程序,也會傷及憲法的權威性。但是,對憲法的穩定性不能做片面的理解,尤其不能把憲法的穩定理解成憲法的固定性,認爲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就是憲法要一成不變。如果是這樣,就會使憲法與現實的社會發展相脫離,造成憲法規定與社會發展現實的牴觸。這樣反而會使憲法不能充分發揮對經濟基礎和社會發展成果的保護和調節功能,從而根本喪失權威性。在國家政權性質和制憲權根源沒有發生變化的條件下,保持憲法的穩定性與權威性的一致性,化解憲法的穩定性與權威性的矛盾的有效途徑就是適應經濟基礎和社會生活的發展,依據法定程序對憲法進行相應的修改。
憲法的修改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全面修憲和部分修憲。全面修憲即在不改變國家的憲法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從頭到尾或對大部分內容(包括結構)進行整體修訂並重新頒佈。我國從1954年制定第一部憲法以來,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都是對前一部憲法的整體修改。部分修憲是指以決議或者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憲法中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變更或補充。例如,1980年9月10日,我國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決定將1978年憲法第45條中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取消。1982年憲法頒佈實施以來,我國對現行憲法分別於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運用憲法修正案的方式進行了修改,通過17條修正案把一系列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其中,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三條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寫入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條規定在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第五條規定將憲法第七條中的“國營經濟”改爲“國有經濟”;第六條規定將憲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改爲“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爲主的責任制”;第七條規定將憲法第十五條中的“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改爲“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9年憲法修正案十二條規定在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寫入“鄧小平理論”;第十三條規定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爲第一款。三個修正案及時反映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成果,豐富了憲法規定的國家制度和根本原則的內涵,實現了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的統一,爲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奠定了根本的法制基礎。
以黨的十六大召開爲標誌,我國已經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新的建設實踐呼喚更加堅實的法制保證。正如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公報所指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制基礎。實踐證明,現行憲法是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好憲法,在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保證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應該保持穩定。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把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有利於憲法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