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並就《通知》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關於聯合發佈《通知》的動機,兩院一部有關領導介紹說,超期羈押問題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公、檢、法機關對此也高度重視。早在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聯合下發了《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並相繼開展了幾次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執法、司法大檢查工作。但是,目前在有的地方,超期羈押仍然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甚至是邊清邊超、前清後超。這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妨礙了司法、執法公正,嚴重影響了公、檢、法機關的聲譽。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指出,要確保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這是黨對執法、司法機關提出的工作要求,也是公、檢、法機關的工作職責所在。必須切實採取有力措施,有效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這位發言人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是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定機關,依法分別負有對刑事案件的審判、起訴和偵查的權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不同訴訟階段,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有權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其中包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拘傳、拘留或者逮捕。超期羈押問題在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不同訴訟階段中都有發生。因此,要切實糾正、防止超期羈押問題,三機關必須共同努力,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我國,有關部門或者機關就嚴格規範辦理刑事案件中具有共性的問題聯合發佈工作通知,是一種常用而有效的工作方式。比如:199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了《關於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發佈了《關於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等等。這次兩院一部就糾防超期羈押問題聯合發出《通知》,就是爲了加強相互協調,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解決問題。
談到超期羈押的實質問題,兩院一部有關領導解釋說,所謂超期羈押,就是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時,羈押時間超出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公、檢、法機關有權依據法定條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對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公、檢、法機關能夠正常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縱觀現代社會法制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律,莫不如此。但是,如果超出法定羈押期限,這種羈押就具有了違法性。因此,超期羈押的實質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的侵犯,是一種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追究、懲罰犯罪,是爲了保障國家和人民羣衆的利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有法必依,是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也是現代社會法制國家中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追究、懲罰犯罪,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如果國家的執法、司法機關不能嚴格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將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因此,超期羈押不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關係到公、檢、法機關的聲譽,關係到國家法律的權威,關係到依法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的重大問題。對此,我們必須給予高度的重視,並堅決糾正和切實防止超期羈押問題。
關於造成超期羈押的主要原因,有關部領導介紹說,造成超期羈押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關鍵還是司法、執法理念的問題。嚴格依法辦案觀念淡薄,人權保障意識不強,是超期羈押問題雖經三令五申仍長期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的主要癥結。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公、檢、法機關都對幹警加強了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的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但是,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甚至有罪推定的傳統錯誤認識,在一些辦案人員的思想中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扭轉和徹底消除。認爲只要案子不辦錯,羈押時間即使超過法定期限不是什麼大問題;甚至認爲如果解除了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羈押,可能會放縱罪犯。對超期羈押問題沒有從是屬於違法辦案和侵犯人權的法律性質的高度來認識。此外,刑事案件大量增加造成的辦案力量的不足;案情複雜和新類型案件出現造成的辦案難度的增加;法定辦案期限和實際辦案情況的不協調;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情況下,不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或者宣告無罪等等,都是造成超期羈押問題的重要原因。
這位發言人表示,《通知》正是在深入、全面分析目前刑事訴訟活動中實際存在着的有關造成超期羈押問題的主要原因的基礎上,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強調、規範了不同訴訟階段中,公、檢、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有關工作制度,以達到有效解決超期羈押問題的目的。
那麼,今後如何有效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問題的再發生?兩院一部有關領導表示,超期羈押問題的存在並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關鍵在於辦案人員的思想認識。因此,《通知》首先是從端正辦案思想,樹立正確的刑事訴訟觀念入手,提出了實體法和程序法並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的刑事訴訟工作原則。其次是從偵查、起訴、審判的不同訴訟階段,進一步規範了公、檢、法機關的工作程序,避免因不同訴訟階段之間工作的不銜接而可能造成超期羈押問題。同時,爲了從根本上有效解決超期羈押問題,《通知》特別規定了建立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要求:對於這次《通知》發佈後,再出現違反法律和有關工作規定造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問題,必須嚴肅查處。對於造成超期羈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位發言人最後表示,只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真正高度重視起來,通過我們自身的努力,嚴格依法辦案,嚴肅執行刑事訴訟的工作紀律和制度,並在社會各界和人民羣衆的關心和監督下,超期羈押問題一定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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