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從市質監局獲悉,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公佈了《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從今年12月1日起,嚴禁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檢測儀器設備等,否則將受到最高3萬元的處罰。
據瞭解,新出臺的《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共計19條,內容涉及眼鏡制配相關的定義、眼鏡制配者應遵守的規定以及有關罰則等。從12月1日起,凡在我國境內從事成品眼鏡的生產、銷售以及使用驗光設備等計量檢測儀器,對消費者眼睛的屈光狀態進行測量、分析並出具驗光報告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該《辦法》。
該《辦法》規定,眼鏡制配者應當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眼鏡制配的計量管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遵守職業人員市場準入制度規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週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不得使用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眼鏡制配者還要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頂焦度、透過率和厚度等計量檢測設備;出具的眼鏡產品計量數據要準確可靠。對違反該《辦法》規定的最高處罰3萬元。主要包括,對使用沒有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產品合格證的檢測設備的,處2000元以上罰款。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超過檢定週期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使用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停止使用,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此外,《辦法》中第10條、第12條還規定,不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頂焦度、透過率和厚度等計量檢測設備,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工商主管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眼鏡制配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提供眼鏡制配賬目,使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根據違法行爲的情節輕重處以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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