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婁底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趙更效經濟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趙更效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犯罪所得,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趙更效因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罪,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2002年7月2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上半年至2002年5月,趙更效在擔任雙峯縣常務副縣長、婁底地區財政局長、婁底市財政局長、婁底市副市長職務期間,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批准爲他人撥款、借款、發包工程、安排工作、調整職務,並違反國家覈銷財政借款的規定,爲他人覈銷219萬元財政借款。在此過程中,趙更效先後索取、收受人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00多萬元。此外,趙更效還利用擔任婁底市、地區財政局長的職務之便,勾結他人共同挪用財政局公款188萬元用於營利性活動,貪污公款50萬元。案發後,趙更效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227萬餘元的事實,檢舉了一起重要案件,其檢舉的部分線索已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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