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縣農民劉四保,1991年做了一次腎結石取石手術,十多年來他竟因此忍受着手術口化膿、發炎、滲尿之苦,2001年他才被告知其右側輸尿管已斷。爲討公道,他向茶陵縣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傷害責任,並賠償他繼續治療等費用166萬餘元。此案審理幾經反覆,最終結果令人期待。
取石手術讓他身系尿布
1991年12月12日,劉四保突發腰痛,被推進茶陵縣人民醫院手術室做右腎取石手術。術後不久,他發現手術口不癒合並滲出尿液,住院治療一個多月也不見好轉。次年春節後,手術口依然滲尿,並伴有紅腫發炎,他又回茶陵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1992年5月的一天上午,在沒有讓其家屬例行簽名的情況下,劉四保又被送進手術室做了一次手術。術後他發現,其右側腹部被開了一刀。
同年8月,因無力承擔住院費用,劉四保在手術口依然紅腫發炎的情況出院了。出院後的頭幾年,他每隔三五天就要跑一次醫院排膿、上藥、消炎。而醫院竟從不收他的治療費。
據劉四保說,自從1991年做了手術後,他走路直不起腰,睡覺不能平躺,體重從當時的60多公斤降到現在不足45公斤,人總是沒有精神,不能做重體力勞動,並且沒有了性慾。最讓他難以忍受的還是滲尿問題,由於經濟困難,他只能用舊破布吸乾滲尿,並反覆洗淨使用。
驚聞輸尿管被切斷
2001年1月12日,劉四保再次去茶陵縣人民醫院換藥,這次沒有免費。劉四保與醫生爭辯,醫生很不耐煩地說:“還有什麼可換的?你1991年做取石手術時,右輸尿管搞斷了,後來用迴腸代替的。”如夢初醒的劉四保爲了驗證這一說法,去了多家醫院進行檢查,診斷結果顯示:右腎萎縮,無功能;左腎梗塞、受損。而且這些檢查結果都未表明有輸尿管顯影存在。爲了進一步查清事實,劉四保又到茶陵縣人民醫院查閱1991年他做手術的原始病歷記錄,卻發現只有手術記錄本,沒有原始文字病歷材料。
2001年7月,劉四保向茶陵縣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鑑定,茶陵縣人民醫院以原始病歷記錄遺失爲由,沒有向縣醫療鑑定委員會提交原始病歷記錄材料。茶陵縣醫療事故鑑定委員認爲,缺乏原始住院病歷無法作出鑑定結論。後來,劉四保又向株洲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也因同一原因而無法鑑定。
曾與醫院簽下“了難協議”
在劉四保急需治療經費,而茶陵縣人民醫院也想盡快“了難”的情況下,2001年7月9日,由茶陵縣人民醫院(甲方)起草、劉四保(乙方)簽名的“協議書”出臺了。協議在“雙方協商達成共識‘認定不屬醫療事故’”的大前提下約定:一、雙方不再就此事提出技術和責任問題爭執;二、由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5萬元;三、此補償系一次性、終結性補償,甲方再不負擔乙方任何費用;四、此協議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任何部門提出任何申訴。
“協議書”簽訂後的第二天,劉四保又找到醫院,稱“協議”顯失公平,要求重新協商,但遭到拒絕。劉四保遂於2001年10月向茶陵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茶陵縣人民醫院承擔醫療傷害的民事責任,並賠償繼續治療、傷殘費等費用166萬餘元。
該法院於2001年11月28日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爲確定劉四保的傷殘狀況,又於2002年5月向株洲市法醫門診申請司法鑑定。2002年5月16日,株洲市法醫門診作出鑑定結論:綜合評定劉四保損傷構成六級傷殘。司法鑑定後,該法院於2002年11月6日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2003年3月6日,該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告劉四保對被告茶陵縣人民醫院的起訴。
提起上訴討公道
劉四保不服一審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於2003年6月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撤銷茶陵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令其對本案進行審理。
茶陵縣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後,重新組成合議庭,於2003年7月22日開庭審理此案,並於2003年8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茶陵縣人民醫院在原協議的基礎上補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9387元給原告劉四保;駁回劉四保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劉四保對一審判決不服,於2003年9月16日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2003年11月12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最終結果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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