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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在如今的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爲吸引購房者,經常打出廣告,聲稱“購房贈送露臺”。作爲住戶屋頂平臺的露臺,開發商到底有權贈送嗎?業主焦女士率先對此提出了質疑,依法將某房地產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其對自己房屋屋頂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昨天下午,和平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據瞭解,此案不但在本市屬於首例,在全國也罕有所聞。
據業主焦女士稱,2000年4月,她購買了位於和平區的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的一樓底商,購買時,開發商即稱該商品房前商後住,商用大廳的結構爲探出式,相當於平房的結構。因經營需要,今年7月,焦女士和家人準備在商品房的屋檐處懸掛燈箱。不料,此舉遭到二樓住戶和被告所屬物業公司的拒絕。經過了解,焦女士才得知開發商已經將自己的屋頂當做露臺贈送給了二樓業主。
法庭上,焦女士的代理律師表示,首先,普通樓房的屋頂平臺屬整棟大樓的共用部位,歸樓內全體業主所共有,屋頂平臺不屬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開發商無權買賣屋頂平臺或贈送給他人,產權登記機關也不會辦理產權登記,其行爲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其次,因焦女士的房屋屬探出式結構,相當於大衆眼裏的平房,該屋頂理所當然應屬於焦女士所有,開發商更無權贈給他人。
被告某開發商則認爲,該房屋一樓屋頂應屬於二樓業主所有,該規定符合當前的商品房開發設計規劃,屬行業慣例。此外,不讓一樓業主懸掛燈箱是爲了避免鄰里糾紛。所以,他們認爲一樓業主的訴訟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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