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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爲女方索要彩禮過多,訂婚後男方反悔,幾經索還女方不給,無奈之下,男方訴諸法律。18日,此案在西安市長安區法院韋曲法庭開庭審理。
原告王某今年27歲,系長安區韋曲人。2001年12月1日,經人介紹,王某與該地女青年張某相識。據原告在訴狀中稱,兩人於2002年農曆正月初五訂婚,當天,女方便索要衣物、“見面禮”等價值8200元彩禮。後在2003年商議結婚時,雙方談崩。原告指出,由於商議結婚時,女方繼續借婚姻索要大量財物,婚姻已不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金錢物質上,所以他們只好分手。
分手後,王某多次向女方討還已給的彩禮,被拒絕。昨日開庭後,原被告雙方辯論激烈,女方堅持認爲訂婚送禮是民間的風俗習慣,而按當地風俗規定,作爲送給女方的彩禮,只要後來是男方先反悔,彩禮就可不退。
此案辯論的焦點最後集中在彩禮到底是女方索要、還是男方自願送給上。原告堅稱是女方索要,而女方則認爲是男方自願送的。目前案件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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