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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內閣是明治維新以後,在太政官制的中央政府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1885年根據天皇的敕令開始建立內閣,其下屬行政機構稱"省"(相當於我國的部)。此時國家的最高行政權仍屬於天皇,內閣僅僅處於"贊助"地位。
戰後,廢除了天皇集權制的"敕令內閣",改爲"議院內閣制"。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國家的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是行政權的主體,一切負有行政職能的機關都必須在內閣的統一支配之下。內閣由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但所有內閣成員都必須是文職人員,而不能是現役的武官。內閣總理大臣也稱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腦,他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產生,並經天皇任命。內閣其餘各國務大臣均由總理大臣任命(或罷免),但其中1/2以上必須從國會議員中選任。戰後以來,歷屆內閣絕大部分是由在國會中佔多數議席的政黨(即執政黨)組成的,該黨的領袖(總裁)便成爲內閣總理大臣的當然人選,其內閣成員也多半是從該執政黨所屬的國會議員(主要是衆議院議員)中任命的。
內閣除執行一般行政事務外,主要行使下列職權:負責執行法律,總理國務;處理對外關係;締結條約;掌管有關官吏的事務;編制預算;爲實施憲法和法律而制定政令;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刑罰執行的免除及恢復權利。此外,內閣還有權對天皇的有關國事行爲提出建議和承認;有權建議天皇解散衆議院、召開國會;決定召開國會臨時會議、參議院緊急會議等。內閣還負責提名最高法院院長及任命各級法官,向國會報告國家財政收支情況等。
內閣行使行政權,集體向國會負責。當衆議院通過對內閣不信任案或否決了信任案,而此後10天內衆議院又未被解散,則內閣必須總辭職。當衆議院總選舉後,首次召集國會時,原內閣也必須總辭職,然後向國會重新選舉內閣總理,由新任總理組閣。
內閣的組織機構由總理府及其下屬外局(包括各委員會和各廳)、12個行政省以及內閣輔助機構,包括內閣官房、內閣法制局和人事院等組成。
日本現任內閣由總理大臣(首相)1人、各省大臣(相)12人以及各廳、局長官9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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