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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近日有讀者在海河名稱徵集中,除對22個項目提出命名方案外,還提出對部分現有橋樑、道路名稱進行變更的建議。對此,地名辦有關人員解釋說,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及《天津市地名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持地名穩定性的角度出發,現有街道、橋樑名稱一般不予變更,而且地名變更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引起負面影響。
據地名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天津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地名命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不損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和人民團結;(二)符合地名規劃要求,反映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含義健康、方便使用;(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和外國地名作地名;(四)用字規範,不使用生僻字,同類地名不使用同音字和近音字;(五)派生地名與主地名相統一;(六)地名的定性詞語應當與事實相符,以樓、廈、苑、廣場、花園、公寓、別墅、中心、山莊等形象名稱作通名的,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規範標準。第十八條對更名的條件給予明確規定:(一)因區劃調整,需要變更行政區域名稱的;(二)因道路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路名的;(三)因居民區或者建築物、構築物改建、擴建,需要變更地名的;(四)因路名變更,需要變更樓、院門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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