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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0日)上午,爲“1·18”爆炸搶劫案提供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王福友,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在瀋陽市新城子區人民法院首次公審,這也是“1·18”爆炸搶劫案已歸案的最後一名案犯接受審理。法庭爲這名43歲的被告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儘管王福友稱不知道當初爲“1·18”大案主犯張顯輝的弟弟張顯正(已死亡)提供的炸藥被用來炸銀行,但是他表示認罪,併爲自己的行爲後悔。1-18
王福友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庭審持續了一個半小時,法院專門爲這名43歲的礦工提供了法律援助,無償聘請了律師。當庭並無激烈的交鋒。新城子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提起公訴:2001年10月,被告人利用其在黑龍江省雞西市一煤礦採礦工的身份,將井下采礦用炸藥兩包(共40管)、雷管25支,分兩次交給張顯正,由其轉交給“1·18”大案主犯張顯輝,並收取張顯輝人民幣200元和摩托羅拉388型移動電話一部。今年1月18日17時許,張顯光(現在逃)、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在瀋陽市商業銀行遼瀋支行第一儲蓄所門前,用購買的獵槍和王福友提供的炸藥爆破、搶劫運鈔車,搶劫人民幣220餘萬元,並當場炸死2人,炸傷5人。經檢察機關審查,被告人王福友向“1·18”案主犯提供爆炸物並收取錢物,造成嚴重後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爲已涉嫌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記者諮詢有關律師獲悉,按照《刑法》規定,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可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當時不知炸藥是被用作搶劫
王福友在法庭上表示非常後悔自己當初的行爲。據瞭解,王福友在煤礦工作了10多年,爲人也很老實。去年10月,他擔任煤礦採礦班長,有掌管煤礦炸藥的便利。一天下午,他遇到了同是礦工的張顯正。張顯正是張顯光最小的一個弟弟,去年年底在一次礦山事故中身亡。
當時張顯正對王福友說,家裏要炸地基修房子,要弄點炸藥。王福友沒有多想,就給他拿了施工中剩下的一包炸藥,10支雷管。過了幾天,張顯正偷偷給了他200元感激費。
過了一段時間,張顯正又找到王福友,說炸藥沒夠用,能不能再弄點,並表示他會馬上補上。這次王福友又拿出了一包炸藥和15支雷管。事後,張顯正給了他一部手機。張顯正將兩包炸藥(共40管)、雷管25支都交給了哥哥張顯輝。張顯輝、李彥波先後將炸藥、雷管等由雞西攜帶到瀋陽。張顯輝還購買了摩托車電瓶等物品。張顯明與張顯光研製、組裝成爆炸裝置,還進行了爆炸實驗。
爲王福友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在庭上表示,王福友是在不知道張顯正要犯罪的情況下提供的炸藥,希望法庭能從輕處罰。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將擇日再審。
“1·18”案其他案犯下場
此前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死刑,以搶劫罪判處李彥斌死刑,四人皆已伏法;張顯輝的情婦樸春子,一審以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提供槍支的張慶方也受到嚴懲。張顯光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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