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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爲政平庸者下,讓決策嚴重失誤者下,讓不講黨性喪失原則者下,讓行爲造成惡劣影響者下,讓羣衆不滿意者下
20日,四川省委組織部召開新聞通報會,宣佈《四川省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暫行辦法》已正式出臺,它首次明確規定:領導幹部存在嚴重過失或不當行爲,雖沒有觸犯刑律,也必須自行提出引咎辭職;對應當辭職卻未提出的領導幹部,將直接免職。
省委組織部副部長蔣先繼在會上表示,這個《辦法》的出臺,明確規定一個領導幹部在職責範圍內如果出現了事故問題,而自己又負有領導責任,就必須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從組織到個人都要受到一定的懲處。
《辦法》圍繞進一步強化對領導幹部行使職權的監督制約這個重點,明確了何爲“咎”的範圍,規定了怎樣“下”的程序。歸納起來,就是要讓爲政平庸者下,讓決策嚴重失誤者下,讓不講黨性喪失原則者下,讓行爲造成惡劣影響者下,讓羣衆不滿意者下。
《辦法》規定有以下9種情形的,領導幹部要引咎辭職:
一是在年度考覈、幹部考察或其它民主測評結果“不稱職”票比例超過三分之一,並經認定確屬不稱職的;
二是重大工作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
三是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
四是由於工作嚴重失職,致使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惡性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五是在事關重大的緊急時刻或面對急難險重任務和重大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六是對下屬部門或人員管理監督不力,發生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爲,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七是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羣衆反映強烈,經組織查實認定不宜再擔任領導職務的;
八是本地區、本部門在幹部、人事工作中出現嚴重消極腐敗現象及違法違紀問題,造成惡劣影響,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
九是做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或其他與領導幹部身份不相符合的行爲,在羣衆中產生惡劣影響的。
同時,省委組織部成立了舉報中心,專門受理羣衆反映領導班子、領導幹部以及組織人事部門、組織人事幹部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組織人事紀律的問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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