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師大一畢業生因考試作弊受處分未獲學位,狀告母校要求重新審覈其學士學位授予資格。20日上午,金華市婺城區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原告姚某勝訴,被告浙師大須在60天內對原告學士學位資格進行重新審覈,並作出是否頒發學位的決定。姚某於1999年9月考入浙師大法政經濟學院法學專業,在大二公共選修課《世界文學鑑賞》考試中,將鄰座同學寫有答案的試卷藏在自己的答題紙下,被認爲構成作弊,學校根據《浙師大考試管理條例》規定給予記過處分,並且根據學校《學士學位授予細則》規定不授予其學士學位。對此,姚某提出質疑,認爲浙師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並一紙將母校告上了法庭。
姚某及代理人認爲,在學校四年時間裏,姚某已完成了教學大綱規定的學業,通過了計算機等級考試、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與畢業論文答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授予學士學位的法定條件,學校不授予原告學士學位的決定違反了國家法規。“我並非沒有考慮到訴訟成本的問題,但是沒有學位,我在工作、生活中碰到了很多困難和不便,更何況拿回學士學位是我的正當權力,狀告母校也是我再三衡量的結果。”姚某說。
被告浙師大曾辯稱,學生一進校門,學校就會發給他們《學生手冊》,上面清楚寫着學習期間曾受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不授予學士學位。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例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制定的。浙師大還認爲,高校有一定的行政處分權,有權取消該生的學位資格。法院審理認爲,被告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拒發證書,但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證據,因此理由不予採信。原告姚某提出要求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符合有關規定,法院予以採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作出如此判決。被告浙師大表示不再上訴,並將按法院裁決,組織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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