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譽權案件,與其他名譽權案件相比,此案不但原告是法人單位,而且被告也是法人單位。原告某公司認爲,被告某研究所在兩單位員工發生衝突後,以“公示”形式在有關業務單位之間散發消息,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同時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8萬餘元。這是本市首次出現法人索要名譽權案。
原告某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某研究所一直有業務往來。2003年8月,原告一員工與被告一員工發生衝突,該衝突雖系其二人非職務行爲,但被告卻以“公示”的方式在有關業務單位散發信息。其在公示中稱“鑑於該事件,即日起停止向某公司供應貨物”的說法,極易引起不明真相的業務單位和客戶將所謂的事件理解爲原告公司經營的產品質量有問題,是詆譭公司名譽的行爲,因此認爲被告侵犯了名譽權。同時被告還利用在經營中的獨佔領域,在“公示”中對原告公司的正常經營進行抑制,其行爲還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綜上兩項行爲,被告給公司造成損失,故要求賠償8萬餘元。被告一位負責人表示,被告的行爲並未侵權,被告也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末侵權,既然原告已
訴至法院,那麼一切將聽從法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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