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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中國商務部發布2003年第61號公告,公佈對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80/20)的反傾銷終裁決定。商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和調查結果作出終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被調查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公告》,自2003年6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的甲苯二異氰酸酯(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爲:29291010)時,應依據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反傾銷稅率(3%—49%不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該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5年。
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對日本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率是4%—49%,對韓國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率是3%—5%,對美國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率是7%—28%。其中對日本兩家應訴公司徵收的稅率分別爲4%和5%,對日本未應訴公司徵收的稅率爲49%;對韓國兩家應訴公司均徵收3%的稅率,對韓國未應訴公司徵收的稅率爲5%;對美國巴斯夫徵收的稅率是28%,對美國拜耳徵收的稅率是7%,其他美國公司是28%。
據悉,近年來,中國對甲苯二異氰酸酯需求不斷增長,但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等國家的甲苯二異氰酸酯以低價傾銷的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對中國的相關產業構成損害。甲苯二異氰酸酯價格從2000年底開始一路下滑,曾從最高的2.8萬元/噸跌到1.3萬元/噸,國內兩個主要生產企業滄州大化和甘肅銀光都出現了嚴重的虧損。滄州大化2002年上半年的虧損超過了2001年的全年虧損額,而甘肅銀光在2002年上半年就虧損1200多萬元。
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現金保證金,按公告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爲反傾銷稅,與之同時提供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現金保證金一併轉爲進口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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