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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配合22條禁令,四川省委組織部成立了舉報中心,電話:028-86600012網上舉報信箱網址爲:http://10.0.9.210 |
新聞案例
四川出臺幹部公道正派行爲規範做正派幹部要避22個“禁區”
日前,四川省委組織部出臺了《組工幹部公道正派若干行爲規範》22條,將對己清正、對人公正、對內嚴格、對外平等四個概念細化爲具體的行爲準則,明確劃定不準迴避矛盾、不準以貌取人、不準以印象排斥人等22個“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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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素質考評宜用“體操標準”
對於組工幹部的評價,主要是其在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德”、“能”、“識”,指的是一個人的綜合素質,而綜合素質很難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標準,像“哥們意氣”、“搞關係”、“趨炎附勢”、“厚此薄彼”、“壓制人才”、“挾嫌徇私”、“打擊報復”等等,指的是人品,這就需要綜合來自各方的評議,就像體操比賽要由各方面人士組成的評委來打分一樣。
大體說來,可以綜合直接上級、間接上級的考評,自我評估,下級的評分,同級和協作部門的考評,外聘權威評價部門的考評等,總之,沒有任何一種考評形式是十全十美的,只能通過它們之間的一定比例的互相牽制才能使總的評價儘可能地做到客觀、公正和準確。
沒有量化指標就意味着無法操作
應該說,22條已從“對己、對人、對內、對外”四個方面,爲幹部行爲的公道正派劃定了明確的方位座標,而且已經十分翔實,如“不以貌取人”等。但美中不足卻又致命所在的是:它缺乏具體的量化指標,雖然面面俱到並“看起來很美”,但執行起來寬泛模棱,難免無從下手。想想看:張三、李四誰爲“貌”之標準?又怎樣“取”舍方爲“不以”?對此,《規範》既無指標,更無指標解釋,不知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將怎樣各自去落到實處?但願別交上“畫中人”的命運,中看不中用了。
所謂致命,是因爲沒有量化指標就意味着無法操作;而無法操作又容易導致說了白說。如果說了白說,既有損於形象也容易降低威信、折損了誠信。因爲“絕不允許”和“不準”都是“百分百”無法鬆動的硬槓槓,然而,人們在硬槓槓下面卻找不到具體的執行“刻度”,這樣一來,前邊太絕對,限定僵死沒有迴旋餘地;而後邊又沒有參數可以對號入座,弄得倒貌似只能遠觀不能近究的“花架子”,反而容易將自己置於“說了不算、說了白說”的尷尬境地。
舉例來說,假如《規範》能把“禮品、禮金”的所指,簡單細化到“一條煙、一瓶酒”標準,那麼誰超過了這個標準即爲“犯規”,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不是都能心明眼亮好辦事了嗎?
衆說紛紜
抓住“公道正派”的源頭
正派幹部是通過其具體言行來評判的,當這些言行成爲幹部選拔的標準,“公道正派”就變得具體可循並有所保障了。將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標準具體化規範化,從源頭上保障領導幹部的“公道正派”,是制定這樣一個規章的意義所在。組織工作主要針對領導幹部的考查和任用,這項工作能否實現公正關係重大,將直接影響到上任幹部是否稱職及其今後的工作作風。這應該是黨風廉政建設的一個源頭,只有組織工作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只有組工幹部做到了“公道正派”,才能保證各級領導幹部的清正廉明,從根本上減少腐敗行爲的發生。
缺乏量化可循的行爲標準,一直是組織工作難以有效規範的一個瓶頸。四川的行政規章正是彌補了這一缺憾。當然,這樣的制度建設是需要配套進行的,四川省近來出臺了一系列有關領導幹部的規章制度,像《四川省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暫行辦法》、《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實施辦法》等,這些努力顯示了當地政府對民衆負責的態度和有所作爲的決心,值得肯定和借鑑。
細化標準注重程序羣衆監督
筆者認爲,首先,操作標準一定要細之又細,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能明確的一定要明確。比如,規定領導人員不能出現在不宜的場所,就一定要具體規定是哪些場所;規定領導人員不能“跑風漏氣”,就一定要有具體的手段來證明是誰在“跑風漏氣”。總之,不能總是措辭上嚴厲,標準上粗放。
第二,程序上一定要統一、規範,決不能搞“印象推定”。無論是經羣衆舉報後開展的調查,還是事後“倒推”責任,都應該遵循必要的程序來進行,而不能時簡時繁,時鬆時緊,讓人難以服氣。
第三,要藉助羣衆的力量。羣衆的眼睛是雪亮的,這絕不僅僅是羣衆的眼睛,認真對待羣衆的來訪,給羣衆一個負責任的交待,則既密切了幹羣關係,又幫助領導考查了幹部。
組織工作不能量化
公道正派是內在修養與外在形象的統一,是一個人內化於心、外見於行的品質。組工幹部以自己的自覺性、自己的道德標準和自己對工作的理解爲出發點進行工作的,如果也像對待產品生產流程一樣去規定一些固定的、顯在的考覈條款的話,表面上看,似乎是更有標準和秩序,便於考覈和管理,但容易造成幹部刻意去迎合考覈標準,在工作中無所適從、畏首畏尾,結果反而喪失主觀能動性,最終失去自信、熱情和活力——事實上,這纔是最可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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