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某公司基於對一家保險公司多年投保關係的信任,將243萬元保險金交給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某,沒想到,所籤合同和上面的公章卻是張某私刻的,全部保險金也均被他私自挪用。鑑於無法從張某處追回損失,某公司以保險公司應對其職員的行爲負責爲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全部損失。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支持了某公司的主張,判令保險公司返還保險金243萬元。
假合同騙保金243萬
原告某公司起訴稱,該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有多年投、承保業務往來。2002年8月,張某以被告方代理人的身份,用私制的合同和私刻的公章與原告簽訂了合同,原告將243萬元的轉賬支票交給了張某,投保保險公司的一種分紅型保險。同年8月27日,原告某公司收到張某送交的保險費收據一張。後經公安機關偵查證實,原告交付的243萬元由張某轉作自用,沒有進入被告保險公司的賬戶。另經有關部門查驗,張某給付原告的收據及在被告保險公司收據上的簽章均爲真實。原告據此認爲,張某作爲被告的保險代理人,根據被告的授權,對外簽訂合同、代收保險費的行爲是職務行爲,其代理行爲所產生的後果應由被告承擔。收據是被告開出的,足以證實被告已收到保險金。
保險公司拒賠
保險公司對原告的起訴請求予以拒絕,其代理人表示,張某的行爲已構成犯罪,本案應採用“先刑後民”的原則,原告應當向張某進行索賠。此外,張某仿造合同、私刻公章進行詐騙一事,保險公司並不知情。同時,在保險公司與張某解除保險代理關係時,張某稱開出243萬元的收據已丟失,保險公司隨即在報上聲明作廢,並採取了相應的補救措施,保險公司也並不存在過錯。綜上,保險公司與原告之間沒有保險合同關係,張某的犯罪行爲是其個人行爲,與保險公司無關,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終審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爲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爲,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張某作爲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公司的授權向原告出具預收收據的行爲是職務行爲,應視作公司對收到原告某公司243萬元保險金的確認,原告有理由相信保險公司已收到了該筆款項。保險公司出具預收收據後,即負有保障該筆保險業務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其工作人員擅自挪用保險金的違法行爲是其個人行爲,產生的刑事法律後果應由其個人承擔,但其作爲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從事代理行爲所產生的民事法律後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返還原告某公司243萬元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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