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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下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宗重大殺人搶劫案,認定被告人馬勇(43歲,湖南省衡東縣人,中專文化,無業)、段智羣(曾用名段玉梅,女,20歲,四川省蓬溪縣人,小學文化)犯搶劫罪,依法判處二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法院判兩名被告人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年底,被告人馬勇在深圳與被告人段智羣相識。2003年3月25日,馬勇在深圳市布吉鎮租住大坪路某出租屋;同年4月,段智羣入住該屋與馬勇共同生活。同年5月26日至10月間,馬、段兩人以劫取他人財物爲目的,多次竄到深圳市布吉鎮某職業介紹所,假以“招工”的名義,誘騙單獨求職、身體瘦弱並帶有手機的女青年到其租住的出租屋內,以扼頸的方法將她們殺害,隨後掠取她們隨身攜帶的手機、提包等財物並拋屍荒野。其中,馬勇共作案12次,段智羣參與作案5次,搶得手機10部。同年10月12日、23日,馬、段分別被公安機關緝捕歸案,警方在馬、段的住處繳獲被害人的大部分手機卡、衣物、提包、錢包、鞋子及作案工具斧頭、菜刀等,並發現被害女青年的血跡。根據馬勇的交代,深圳警方對幾個拋屍地點進行了地毯式的搜索,共發現12名女青年的屍骸,並經DNA鑑定證實是失蹤求職女青年的遺體。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馬勇、段智羣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多次採用殺害他人的方法劫取財物,其行爲均已觸犯我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其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法院一審依法作出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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