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午,原河南省商丘市鹽業分公司經理王喜書特大販賣私鹽案在永城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因販賣私鹽達萬噸被列爲中國私鹽第一號大案。
經調查,王喜書在任商丘市鹽業分公司經理時,多次扣押國家調撥的計劃內食鹽不予銷售,爲私鹽販售大行方便。在1999年11月~2000年2月期間,王喜書等人私自購進工業用鹽4800噸,加上被查獲後又被迫放行的,共有上萬噸私鹽被銷售到市場上。
11月18日上午,商丘市鹽業局副局長黃海艦在接受採訪時介紹,早在1998年年底,商丘市區8個鹽政管理所計劃調撥的加碘食鹽滯銷。有關部門調查時發現,是時任商丘市鹽業總公司稽查大隊大隊長的王喜書在販賣私鹽,遂向商丘市鹽業局和河南省鹽務管理局彙報。河南省鹽務管理局鹽政處處長尚蘭柱爲此曾專門前往商丘市鹽業局調查,但被該市鹽業局有關領導搪塞過去。
此後,私鹽販子韓東山竟被聘爲商丘市鹽業局稽查大隊副大隊長,王喜書與韓東山等聯手販賣私鹽的行爲因此更加肆無忌憚,在幾名稽查人員查獲王、韓販賣私鹽的一次行動中,王喜書與韓東山兩人竟對稽查人員進行野蠻毆打。但即便這樣,王喜書不僅沒有得到任何處分,反而在這之後又出人意料地出任商丘市鹽業局工業辦公室主任。在這個位置上,王喜書對鹽業購銷的流程更加了解,倒賣起私鹽來更是如魚得水。
1999年11月,王喜書出任商丘市鹽業分公司經理,但在2000年2月被撤銷職務,王喜書曾生氣地表示:“我的位置還不如袁世凱的皇帝當得久呢!”在他任商丘市鹽業分公司經理的70多天時間裏,王喜書曾多次扣押國家調撥計劃內的食鹽不予銷售,爲私鹽販售大行方便。據河南省鹽務管理局統計,1998年他們下撥給商丘市鹽業局的4萬餘噸食鹽,一半以上被積壓在當地;1999年,調撥給商丘市的食用鹽4.3萬噸中有近萬噸積壓。
2000年3月,鹽業部門將此案移交給公安部門偵查,但由於諸多原因,此案中途擱淺。直至2002年8月,商丘市檢察院纔在上級部門的支持下對此立案偵查。2002年11月26日,王喜書被批捕。黃海艦還告訴記者,受此事件的影響,商丘市鹽業局先後有一名局長和兩名副局長被免職,“可以說是引發了一場人事地震”。
體制之弊
其實,在王喜書案之前,河南省就曾出現過新鄉市長垣縣鹽業局局長安素琴販賣私鹽近3000噸而被撤職的先例,而類似案件在全國範圍內更是屢見不鮮。業內人士指出,怎樣預防鹽政人員執法犯法,需要的不是體制下的“修修補補”,不是“亡羊補牢”,而是要從體制上予以根本解決。據記者瞭解,到目前爲止,鹽業管理全國大部分地區實行的是鹽政管理隊伍和經營隊伍一套機構兩塊牌子政企不分的體制,他們自己直接負責食鹽計劃安排、生產、調運的管理和除兩鹼工業用鹽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鹽的銷售。
鹽業由國家定價,銷售環節利潤空間極大,這是私鹽屢禁不絕甚至鹽業人員自己倒賣私鹽的根本原因。鹽業部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食鹽的生產成本是每噸150~160元,出廠價格一般爲每噸400~500元,而銷售終端的價格每噸高達1600~2000元。控制審批、經營的省級管理部門所佔的利潤高達70%以上。而王喜書倒賣的工業用鹽進價每噸不到90元,銷售價竟然接近600元。利潤差額,實在驚人!如此大的利潤差額,致使一部分人鋌而走險,不足爲怪。但像王喜書這樣販賣私鹽數量如此之大,尚不多見。
商丘市鹽業局執法大隊大隊長郭振華告訴記者,他們每年查獲的私鹽多達數千噸。雖然他們晝夜出擊,但販賣私鹽的行爲仍屢禁不止,主要原因就是鹽業流通環節利潤太大,所以導致一些人甘願承受被罰被抓的風險。郭振華向記者舉例說:“許多鹽販子根本就不怕被抓。對他們來說,抓住了大不了把鹽沒收或者罰款,而他們賣一次私鹽賺取的利潤,就夠你罰他七八次了。”
此外,各地鹽務管理局是鹽業管理政策的制定者、鹽政執法者、生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時又是鹽產品的經營者,屬於典型的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部門,其執法行爲是否公正值得懷疑。鹽政執法(包括執法隊伍和執法費用支出)權利也由各地鹽業部門即鹽業公司來行使。
郭振華告訴記者,他們執法大隊的工資由市鹽業公司來承擔,但辦公費用卻由自己來籌集。怎麼籌集,顯然他們自己得動腦筋,所以他們想出的辦法是,將沒收的私鹽由市鹽業公司以成本價回收,然後再賣到市場上去。這樣就造成了各地鹽業公司以加強食鹽市場管理爲名進行市場的壟斷,使食鹽專營成了他們既得利益的護身符。很多地方自行規定鹽產品只能由鹽業公司來經營,這無疑造成食鹽價格非常高,甚至有的地方工業用鹽價格高出出廠價近5倍。
多年來,因鹽業公司超越權限侵害用戶正當權益所引起的官司不斷髮生。許昌市和開封市的一些用鹽企業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賣鹽的管鹽,管鹽的賣鹽,價格不是由買賣雙方自願達成的,而是由鹽業公司單方面制定的,這不是壟斷是什麼?”
在今年6月份,國家發改委市場運行局副局長陳國衛就曾撰文抨擊鹽業體制四大弊端。陳國衛認爲,首先,作爲利益主體,鹽業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開展相關活動,同時由於政企不分,食鹽計劃實際執行的情況又無人檢查和監督,因此其執法很難做到公正和公平。其次,各地鹽業公司以加強食鹽市場管理爲名,超越權限,壟斷市場,干擾和破壞了正常的工業用鹽供銷體系,食鹽專營成了既得利益者的護身符。再次,食鹽生產企業享受不到與其他企業相同的待遇,它們不是真正的商品生產者,產品也不能直接進入市場。
市場經濟發展到了今天,食鹽生產者卻沒有自己的品牌和商標,不能與消費者和市場直接見面,只能按計劃調撥給鹽業公司經銷。最後,中國鹽業總公司在編制食鹽分配計劃時,排斥來自市場的競爭,這樣就很難實現優勝劣汰。全國食鹽生產能力是1700萬噸,但計劃分配指標只有700萬噸。在這種計劃分配方案中,企業不分大小、技術裝備好壞、產品質量高低,都可以從中分得一杯羹。
艱難鹽改
目前,鹽業管理所依據的法規主要是《鹽業管理條例》。而專家指出,《鹽業管理條例》的大部分內容是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方向相背離的。據經濟視點報報道,2001年,前國家經貿委鹽業管理辦公室曾提出對鹽業體制進行改革,主要措施爲:廢除和修改過時的《鹽業管理條例》和《食鹽專營辦法》,實行鹽業管理和經營政企分開,各地鹽業管理職能部門要從鹽業公司中分離出來,打破鹽業公司的壟斷銷售,打破購銷地域的封鎖,引入競爭機制,允許食鹽價格浮動。
但是,“鹽業改革”很快便遭遇巨大阻力。2003年2月,在中共十六大召開前夕,前國家經貿委準備再次力推鹽業“新政”時,又遭到部分人士的強烈反對。隨後,國家經貿委下屬部門在政府機構改革中分別被併入國資委、商務部及國家發改委,鹽業改革再次“流產”。
但是,最近又有消息說,國家發改委已經考慮再次將鹽業改革列上日程,國家發改委經濟運行局副局長陳國衛近日在公開場合表示:“鹽業改革是非進行不可了,第一要廢除和修改過時的規章制度,並且實行鹽業管理和經營政企分開。第二要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賦予食鹽生產企業經營自主權,讓其直接進入市場。第三是目前仍要以食鹽計劃爲行業管理手段,但食鹽計劃分配要改變吃大鍋飯的做法,引入競爭機制。第四是工業用鹽逐步實行產銷直接見面。另外,鹽業銷售企業要正視鹽業市場化趨勢,加快內部機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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