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爲了維護老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工傷保險制度平穩過渡,本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天津獨有的關於處理老工傷問題的政策。
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經審覈確認需要治療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自明年7月1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1996年10月1日後至《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草案)》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已經發生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該規定實施後,繼續發生的工傷費用,經審覈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自明年7月1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1996年10月1日後至該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並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金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該規定實施前1年內發生的工傷,已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規定實施後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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