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轟動全國的“中原第一大律師”案終於有了一審結果。檢察機關對李奎生假律師身份的指控未被認定,但其詐騙罪罪名成立。昨日,記者從河南省滎陽市檢察院瞭解到,滎陽市人民法院於11月30日下發判決書,李奎生被以詐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萬元。至此,這起案件在經過5年的風風雨雨後,終於有了一個明確的結果。
第一次庭審
瞭解,現年45歲的李奎生是原鄭州擎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因涉嫌受賄犯罪於1998年12月3日被滎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幫助僞造證據犯罪於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2000年5月中牟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2001年1月4日,因證據不足李奎生被宣告無罪釋放。2001年10月23日因涉嫌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犯罪被滎陽市公安局逮捕。今年2月26日,李奎生案在滎陽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但由於在法庭調查階段,出庭作證的重要證人馬某突然當庭推翻自己以前的證言,檢察機關向合議庭提出了補充偵查的申請。經過補充偵查,4月9日,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
第二次庭審
在第二次庭審中,檢察機關主要對李奎生提出了5項指控:李奎生的律師身份是其1990年在參加全國律師統考後,採用非法手段用事後重新答寫的試卷將原試卷調包後騙取的。1998年,在滎陽市原財政局局長薛五辰案件中,李奎生在不瞭解基本案情的情況下,謊稱其採用“大包”的方式處理此案,能保護薛無罪,薛五辰的妻子史小改相信了李奎生,遂向其交了30萬元“大包”費用,李奎生此舉已經構成詐騙罪。1997年,李奎生涉嫌在新鄭市原公安局局長王全貴案件中詐騙王全貴之弟王平貴20萬元。李奎生於1998年5月在已騙取史小改30萬元的情況下,以某一案件因少交錢而被判刑爲例相要挾,迫使史小改交出應由李奎生個人承擔的某法學會工作人員出國考察費用12.8萬元,李奎生的行爲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李奎生涉嫌在薛五辰案件中幫助僞造證據罪。
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李奎生則稱,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逼供所得,根本不存在偷換律考試卷、非法獲取律師資格的事情。對於檢察機關對其詐騙的指控,李奎生說,那是他作爲代理律師收取的風險代理費,並且其接受委託後已經盡了職責,不是詐騙,也根本不能構成詐騙罪。對於檢察機關提出的幫助僞造證據的指控,李奎生及其辯護人辯稱,那是史小改串通他人作的僞證,李奎生沒有授意、指使的故意和行爲,因此不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
由於案情重大,法庭調查一直持續到晚上7時許。休庭後,當晚繼續法庭辯論。庭審結束時,審判長宣佈休庭,沒有當庭判決。
歷經多日宣判
由於李奎生案件的特殊性及重要性,滎陽市人民法院沒有輕易判決,直到11月30日,才正式下發了判決書。
滎陽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對於檢察院指控的李奎生詐騙新鄭市原公安局局長王全貴案件中王全貴之弟王平貴20萬元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對於非法獲取史小改12.8萬元的“某法學會工作人員出國考察費”事實成立,但對於指控其行爲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罪名不當,應予糾正。對於檢察機關對李奎生偷換律師考卷、騙得律師資格、詐騙史小改30萬元及犯幫助僞造證據罪的指控,因證據不足而不予支持。最終,滎陽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奎生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騙得他人財物共計32.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經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因此,根據李奎生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判處李奎生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萬元。並對李奎生非法所得的32.8萬元錢款,全部追繳後返還受害人。
昨天下午4時許,記者撥通了李奎生辯護律師高廣瑞的電話。在電話的另一端,高廣瑞說,滎陽市人民法院已經通知過他前去領取判決書,但由於他身在外地,還沒有看到判決書,因此不便對此事發表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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