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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10時30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簡稱《條例》)在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以52票的絕對多數表決通過。全市275.5萬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將再次獲得法律給予的保護。該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14年前,本市已有一部相關法規,但隨着社會發展和現代化水平提高,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通過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爲新時期北京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立下了嚴格規範,其中呈現六點顯著變化。
變化一學校應配備法制校長
《條例》明確指出,要在社會組織和成年公民的心目中牢固樹立起未成年人利益優先的觀念,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和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學校應當聘請法制工作者,擔任學校專職或者兼職法制輔導員或者法制校長;學校還應逐步配備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專職或者兼職心理教師,爲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變化二學生受處分前可以申辯
《條例》在總則中賦予了未成年人對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享有“知情權”和“發言權”。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有權對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項發表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未成年人的意見應當給予重視;處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事務,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及智力成熟程度,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市人大法制辦委員會認爲,今後學校如要給學生處分,按照《條例》規定必須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意見後才能作出處分規定。學校不得以停課、勸退等方式變相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變化三民政部門最終承擔監護責任
針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喪失監護能力或者監護人監護資格被依法撤銷後,由誰擔任監護人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條例》第十五條具體規定了在法定條件下由民政部門承擔監護責任。
變化四嚴防未成年人網上“迷失”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學校、家庭、圖書館以及其他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應當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避免讓未成年人在互聯網上接觸有害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營業性舞廳歌廳等場所,應當在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不得允許其進入,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不得在互聯網上收集、使用、公佈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互聯網上有害信息氾濫是一個世界性問題,在一項地方法規中明確作出規定,防範未成年人接觸網絡有害信息,這當中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
變化五“特殊”少年有”特殊“保護
《條例》中“特殊保護”條款中規定,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救助。在救助場所內應當與流浪乞討的成年人分開救助,同時提供心理輔導、短期教育,進行不良行爲矯治,並在監護人的帶領下可以離開救助場所。《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聘請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並製作書面材料提交司法機關,該書面材料會影響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變化六未成年人告“家長”可申請法律援助
在監護人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如何獲得法律援助,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而現實生活中,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卻時有發生。爲了對這些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對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請法律援助;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係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爲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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