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由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反貪局立案查處的紅橋區政協原副主席衚衕發受賄案,經法院一審審理,以受賄罪判處衚衕發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追繳其受賄款9萬元依法沒收。胡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1998年期間,衚衕發在擔任紅橋區蔬菜副食品公司經理、天津市宏海商貿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河北省定州市個體建築裝修隊負責人現金1萬元、福州市某茶廠現金2萬元和本市某門窗廠現金1.5萬元,並向本市某模特展具有限公司經理索取現金4.5萬元,共計收受賄金9萬元。終審法院認爲,衚衕發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國有公司經理,主管全面工作的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賄賂,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衚衕發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終審法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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