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口號對許多中國人來說耳熟能詳,因爲它作爲審案政策已實行了幾十年。不過最近,繼武漢市公安局、遼寧省撫順市檢察院之後,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也悄悄將這八字佈告從看押室牆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承認被訊問人有沉默權。
香港《大公報》報道說,撤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僅僅是簡單地放棄一句口號,而是內地人權保障事業的又一個進步,也標誌着司法理念的重要轉變。
報道認爲,“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當然起到過威懾罪犯心理、加快破案進度等作用。但由於這個政策重口供而輕證據,很容易引來刑訊逼供的後果,是許多冤假錯案之所以產生的根源之一。這些年來,內地司法制度改革加快,越來越重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但在一些地方,屈打成招的情況依然屢見不鮮,陝西麻旦旦“處女賣淫案”等引起公憤的案件,仍時有所聞。
這是因爲“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背後,其實就是“有罪推定”原則:被抓了一定是有罪的,有罪的就必須老實招供,否則便是抗拒,就得從嚴懲處。這與現在司法文明所倡導的“無罪推定”是南轅北轍的。“無罪推定”是保障被訊問人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的前提,只有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被訊問人才有權保持沉默,而由檢控機關負責舉證。所以,放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標誌着“無罪推定”已正式取代“有罪推定”,成爲內地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爲對你不利的呈堂供證。”這著名的“米蘭達忠告”,時刻提醒被警方限制自由者用法律保護自己,表達了法律在有其尊嚴一面的同時,還有着對人性的關愛。五年前,國家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個《公約》中有一條:“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者被強迫承認犯罪。”這一點,在美國、法國、加拿大以及日本等許多西方國家的法典中,是一條比較普遍的條款。但內地的《刑事訴訟法》對此還沒有明文規定。所以,要真正將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承認被訊問者的沉默權落到實處,內地還要根據國際公約的精神和國際司法慣例,修訂有關法律,使之與現代文明司法制度相銜接。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確實曾對促使真正的罪犯放下思想包袱、協助警方或檢方破案起到過積極作用。那麼,摒棄這八字政策,會不會使一些願意坦白自己的罪行以圖減輕處罰的人,因失去“從寬”的希望而頑抗到底呢?其實現代文明的司法體制,已經就此有相應的安排。如在許多國家,被告人若同意作有罪答辯,就有可能換取檢察官在指控上的讓步,或者在量刑階段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建議。這一規定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雖有所類似,但根本不同點在於被告人的坦白與合作,是完全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而不是被“抗拒從嚴”的政策所嚇出來或逼出來的。這樣的制度被許多事實證明是有效的,值得納入內地的法律規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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