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0日對原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
法庭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雪冰原系中國建設銀行行長、曾任中國銀行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紐約分行總經理。在1993年至2001年期間,王雪冰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爲華晨(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東方廣告有限公司等企業謀取利益,併爲此非法收受這些公司給予的錢款、藝術品、名牌手錶等貴重禮品,共計摺合人民幣115.14萬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雪冰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公司人員給予的款物,其行爲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損害了國有金融機構的聲譽,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被告人王雪冰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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