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天上午,南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僅一元的民事糾紛。原告是一名食客,被告是本市漁夫碼頭海鮮美食城及其兩名員工,雙方的糾紛起於酒後爭執而發生的毆打事件。
據原告張某訴稱:今年6月7日他和幾位朋友在被告處用餐,吃飯當中喝了些酒。有個朋友喝酒過量,酣睡不醒,在其他幾個朋友走後,他和另一個朋友留下來陪伴喝醉的朋友,直到很晚。因爲漁夫碼頭的工作人員想早點下班,於是要求他們快點離開。他詢問漁夫碼頭能不能住宿,工作人員稱不能,說着漁夫碼頭的工作人員就上來想將那個酒醉不醒的朋友架出去。見狀,他想和工作人員商量能不能休息一會再走。但一名工作人員一聲招呼,六七名保安便過來動手打人。其中一個保安拿起茶壺就朝他的頭砸過來,他的頭被砸破了,保安的手也被劃破。他便撥打110報了警。民警趕到後,事態方纔平息。後經法醫鑑定,張某被砸成“輕微傷”。
原告認爲,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經營者應該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但原告卻在被告的經營時間內遭遇毆打。原告認爲自己的人身權利及名譽均受到侵害,被告漁夫碼頭對此存在直接的過錯,漁夫碼頭的保安具體實施了毆打行爲,應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方在影響範圍內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醫藥費1000元、精神損失費1元錢。
在今日開庭前,因被告之一漁夫碼頭的一名員工聯繫不上,原告方撤銷了對其的訴訟。
今日法庭上,被告漁夫碼頭陳述的事實經過與原告截然不同。被告稱,因張某的朋友醉酒,吐了一地,時間又已至夜裏11點多,而酒店的營業時間到晚上9:30,所以服務員勸說原告幾人離開,但遭到張某的責罵。於是,保安找了較清醒的張某的朋友商量,看是否能幫忙將其醉酒的朋友攙扶下樓並送回家。但張某卻責罵保安。在發生衝突後,張某拿起茶壺欲砸保安,在扔出茶壺後因喝酒腳下不穩而頭撞在了牆上,致頭部受傷,並使一保安手被砸傷。被告並稱,在衝突當中,保安曾兩次撥打110報警。由此,被告不同意原告訴請。
對被告的陳述,原告稱,自己頭頂的傷並非屬自己所撞,被告所述不實。開庭當中,法庭出示公安機關的筆錄,其中有張某的傷是因保安推搡而致。
此案至發稿仍在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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