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門、使館區、王府井……是北京乃至中國的窗口,但在這些地方,人們會不時地遇到死纏硬攔的乞討人員,於是,許多市民建議在重點地區地段設立禁討區,禁止討要行爲---
三個灰色鏡頭
在天安門廣場東側的人行道上,一對外國男女有說有笑地正朝着前門方向走着,此時,迎面來了個穿着藍色老式長大衣、頭髮和鬍子連在一起的老漢,他左手拄着一根柺杖,右手插在懷中。當雙方相距一米左右的時候,老漢的右手突然從懷中伸出,手中舉着一個鐵皮盒子,盒子裏盛着幾枚硬幣,老漢把盒子在那對外國男女面前顛動着發出叮噹響聲,外國女人驚叫一聲,當他們弄明白是怎麼回事後,卻沒給分文的施捨……
王府井書店門前,兩位盲人乞討者十分投入地拉着胡琴,那不怎麼優美的琴聲混雜在街市的喧鬧聲中,使一些粗心的行人很難意識到他們的存在。一個小夥子一腳踩在盲人面前的“柺杖”上,身體趔趄一下……一名女士,動了惻隱之心,往乞討者前面的奶粉罐內投進了幾枚硬幣,盲人乞討者中的一位似乎聽到了什麼,那隻拉弓子的手準確地伸進了錢罐……
在北京三里屯使館區的某國使館附近,一個衣衫襤褸的小男孩攔住一個準備駕車而去的外國人,伸出一隻凍得通紅的小手……外國人皺着眉頭用不太流利的中文說:“沒錢。”小男孩默不作答還是緊跟在他的身旁,外國人滿臉怒容地瞪了他一眼,打開車門剛坐下,小男孩便追了上來,把頭探進車內,依然舉着那隻髒兮兮的小手……
多數人認爲應該設立禁討區
在使館區和王府井,記者採訪了部分羣衆。多數人認爲應該設立禁討區,但也有人持不同看法。
一位在使館工作的中國籍員工說:“到哪兒討不好,偏來這兒,真是給中國人丟臉了。使館區這地方應該禁止乞討。”
王府井書店前,一對山東來京的年輕男女對記者說:“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禁止乞討,但在北京的一些地方還是應該劃出禁止討要的地方,我們不是常說,在中國人眼裏,北京是首都,在外國人眼裏,北京就是中國嗎?”
同一地點,一位剛從書店走出戴着一副眼鏡的中年人說:“乞討違反哪條法律?爲什麼要禁止?是生存重要還是面子重要?難道國外就沒有要飯的?”
北京市:設不設立禁討區正在研究中
就設立禁討區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北京市政府的有關部門。
市政府法制辦的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說:重要位置和窗口地段設不設立禁討區,我們正在研究。到底採取什麼方式禁止現在還沒有定論。如果禁止,與目前的法律相違背;但任其發展也不行,它畢竟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這兩者是一個矛盾體,我們正在研究尋找它們的平衡點。對這些地方,現在只能實行重點管理,在此項法律還不很健全的情況下,民政、公安、城管只能通力合作,積極地告知、勸導。關於流浪乞討現象我們認爲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一個是從個人的角度上來說,很多市民不滿意乞討這種行爲,我們是理解的;另一個是從執法的角度上來講,我們要尊重乞討者的公民權利,要在保障公民權利的前提下進行適當的管理。
記者問:“據瞭解,《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送審稿)》已開始徵詢市民意見。其中就有禁止在車站出入口、車站和列車內乞討、賣藝等行爲的規定。這一規定可否借鑑呢?”
這位工作人員回答,由於目前此稿只是徵求意見稿,因此禁止在地鐵乞討、賣藝這一具體規定,能不能寫進這部地方性法規還是個未知數。
法無禁止不等於隨意放任
那麼,北京的重點地段設立禁討區有無法律依據?會不會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記者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員莫紀宏。
莫紀宏說,由於《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沒有明確禁止乞討,所以,許多人依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則,由此推定公民享有“乞討的權利”。其實這種看法是對“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則的誤解。
“法不禁止即自由”作爲一項法治原則,其適用範圍是有限制的。主要是針對憲法所設定的自由權而言的。但是,即便是這種自由權,也必須是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憲法沒有確認的自由權,國家原則上不承擔保障責任。憲法上的自由權體現了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基本關係,自由權是政治國家對公民承擔的基本道德義務。但是,對於憲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爲自由權的,就不能完全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來保證其實現。此外,也不是所有的憲法權利都具有自由權的特性,有些憲法權利是以政府的保障責任爲前提的,如憲法所規定的物質幫助權。沒有政府財政和政策的支持,這樣的憲法權利根本無從自由地行使。
我國憲法並沒有將“乞討”作爲一項自由權規定在憲法中,乞討行爲也不屬於精神自由的範圍,所以,不能適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來推定“乞討權利”的存在。
由於不存在憲法上的“乞討權利”,因此,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要求,可以自由地限制乞討行爲,也就是說,乞討行爲可以受到法律上的一般性禁止的限制。雖然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禁止乞討,但並不意味着法律就不可以作出這種限制。而且由於乞討並不是憲法上的自由權,所以,政府爲了保護公共利益,在不侵犯當事人其他法律權益的前提下所採取的限制乞討的任何措施都應當推定爲合法。
假如乞討權利能夠被確定爲一種憲法上的自由權,這種依據憲法獲得的乞討自由也需要受到法律上一定明確禁止事項的限制。這種禁止事項範圍如何確定主要是考慮乞討行爲所保護的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一般來說,重要場所、軍事要害部門、象徵國家主權的地方等都不得行使乞討權利。所以說,即便假定乞討是我國憲法上所明確規定的自由權利,這樣的乞討行爲也不應當發生在使領館等重要場所,立法機關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來作出這樣明確的限制。
從我國目前現有的制度來看,由於乞討行爲並沒有得到憲法上的認可,所以,乞討行爲根本不可能是自由的。對於政府來說,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以兩種方式來處理乞討行爲:一種是設立許可制度,規定必須經過行政許可方能乞討;一種是在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乞討行爲予以制止。在法理上並不存在因爲法律上沒有規定禁止乞討,就可以依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隨意放任乞討行爲。(本報記者崔立偉本報實習生王丹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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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出臺了18條禁令,以加強對火車北站地區的治安秩序和綜合環境管理,維護成都市窗口形象。“禁止乞討或變相乞討”是18條禁令之一。
目前上海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草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在針對一些主要商業街、旅遊景區、娛樂場所和公共交通集散點是否設立禁討區,街頭賣藝人如何管理的問題上討論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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