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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明年1月1日全面、準確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傷保險條例》,天津近日出臺了《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草案)》。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草案)》總計37條,重點明確了適用範圍、基金建立、繳費費率、工傷認定、工傷鑑定、待遇給付、工作機構、儲備金等多項可操作性內容。與本市以前制定的有關工傷認定政策相比,適用的範圍更廣了,而且提高了立法層次,由以前的一般性制度規定,變爲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保障職工在出了工傷之後能得到及時的救治和補償。
平均每年工傷7000例
本市出臺《條例》配套規定
本市平均每年發生工傷事故約7000例,因爲工傷鑑定、工傷補償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農民工,僱主不給他們上保險,出了工傷也不給鑑定傷殘等級,有的治好傷就打發回家,有的給點錢私了,嚴重侵犯勞動者權益,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工傷保險條例》及《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草案)》出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考慮,較之以往,擴大了制度適用的範圍,不論是國家正式職工還是臨時工,都享受工傷保險的保護,不論是何種所有制單位,都必須繳納工傷保險費,解決了職工的後顧之憂。同時,對工傷鑑定過程也進行了嚴格規定,杜絕了隨意性。
市勞動保障部門的一位負責人說,國務院頒發的《工傷保險條例》是站在全局的高度推出的,重在原則和適用範圍。本市根據地方的特點和自身的財力,制定一系列的配套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共同實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職工個人無需繳費
單位不繳強制執行
根據國際慣例,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一定比例繳費,職工本人無需繳費,而且每個企業必須參加,這樣使得職工的權益得到更好的維護。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草案)》規定,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定期調整。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照國家規定的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並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本市規定,工傷保險是各單位必須繳納的職工保險,如果拒不繳納,將由有關部門交由市司法部門強制繳納。
有關專家指出,《工傷保險條例》充分考慮到工傷事故的不可避免性和非個人性的特徵,強調通過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加強現代國家的社會職能,並承擔起保障社會成員免受意外損失的義務,分散了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風險,不管是對勞動者還是對單位,都是一個更好的保障措施。
保險覆蓋所有企業
本市個體工商戶後年參加
企業維權勞動保障諮詢服務中心勞動法律師馮兆君介紹說,不少個體工商戶也對新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給予了很大關注,因爲新條例將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覆蓋範圍涵蓋了所有企業,特別是將外資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也納入了統籌範圍,只要有僱工就必須爲職工上保險,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市勞動保障部門考慮到本市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的不穩定性,在《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草案)》第2條規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
不足時由市財政墊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佔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爲保障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工傷事故發生概率,本市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留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本市發生的重大工傷事故時,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批准,可以用儲備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儲備金不足以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工傷認定範圍擴大
上下班途中受傷也算工傷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處長趙振華介紹說:“新的工傷認定範圍比較寬,只要跟工作有關的,在工作範圍發生的,都可以列入工傷認定範圍。比如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病倒在工作崗位上,都算工傷。”新《條例》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延伸到“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對於受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的,不僅取消了原“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而且不受事故責任的限制,職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論其是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均可認定爲工傷。
即將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規定,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條例》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但勞動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受傷,酗酒醉酒後導致自己受傷或自殘自殺等,不屬於工傷保險的保護範圍。
工傷鑑定更加科學公正
工傷爭議由用人單位舉證
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專家介紹說,現在的工傷鑑定更讓勞動者放心了。因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能力鑑定監督委員會作出,委員會應當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當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將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這一規定不僅提高了透明度和權威性,而且防止了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
專家指出,這次出臺的《條例》最人性化的改動,便是工傷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過去一旦出現工傷爭議,勞動者及其家屬要麼自認倒黴,要麼就一趟趟奔波在申訴路上,不僅造成對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力,還使大量勞動爭議積壓在行政部門,影響辦事效率。新《條例》規定:只要是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爲出現工傷,而用人單位又不認爲是工傷的,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由單位去跑各種相關證明。該規定在明確了企業責任的同時,也大大提高了對爭議處理的效率。
產生糾紛可求助司法機構
工會對工傷保險實行監督
工傷鑑定一直比較容易產生糾紛,職工因工受傷有時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解決,往往造成勞資雙方的糾紛。就工傷職工如何維護自己權益,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專家進行了專門的指導。
工傷職工如果對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核準結論不服,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與企業在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發生爭議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因此,工傷職工如有意見,可以到工會組織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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