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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暫住人口戶政管理規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爲:“本規定所稱暫住人口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暫住的人員。”
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爲:“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攜帶治安責任保證書、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人員登記簿,帶領暫住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爲:“暫住人從事非法活動,除依照法律、法規或本規定處罰外,公安機關視情節,可以註銷其暫住戶口登記或註銷《暫住證》,責令其返回常住戶口地。”
四、將第二十二條刪除。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暫住人口戶政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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