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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寧市救助管理站受辱的河南籍婦女薛某,自從11月20日從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出院後,長時間食宿、就醫無着落,法院又不受理她的起訴,目前處境尷尬。
12月17日下午,記者在廣西南寧市玻璃廠招待所見到薛某和同她一起來南寧上訪的王建國。王建國稱,11月20日他們從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出來後,連落腳的地方都沒有,在一些好心人的幫助下,找到一個小旅店住下來,每天就靠3個饅頭度日,到11月30日別人資助的錢也花光了,幸虧店主看他們可憐,讓他們一直住下來,還給他們做飯吃。
到12月15日,薛某和王建國已經欠下16天房費,只好搬出旅店。從旅店出來後,薛某和王建國再次來到南寧市民政局,請求解決食宿併爲薛某看病。民政局最後安排他們暫時住進了南寧市玻璃廠招待所。
這段時間薛某和王建國一直在積極準備起訴南寧市民政局,要求南寧市民政局、南寧市救助站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損害賠償費用。11月28日薛某向法院遞上民事起訴狀。12月15日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認爲“起訴人的請求屬於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應當以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爲前置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起訴人應先行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因此裁定,對於薛某的起訴“不予受理”。
王建國說:“從事情發生到現在,我們一直都在請求民政局和救助站給予合理的解決,但都沒有一個滿意的答覆,無奈我們才決定起訴,因此法院不受理此案是沒有道理的。更何況我們本來就是起訴民政局,怎麼又能讓民政局去處理?即便交給他們處理,也不就是讓我們回家去?”
廣西華勝律師事務所律師樑標認爲,法院的這一裁決理由不充分。第一,薛某是在救助站受到傷害的,接受救助的行爲屬於民事行爲,所以應該是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第二,即使法院認爲是行政訴訟,但薛某起訴的前提是多次向民政局申請解決無果,因此法院不受理理由不充分。
南寧市救助管理站站長卓銘佳說,司法鑑定薛某屬於“情緒反映”,民政局和救助站已安排薛某到南寧市福利醫院看病,由救助站負責費用,但問題最終怎麼處理還是要通過司法程序。記者問:“現在法院連案子都不受理,怎麼走司法程序?”卓銘佳說:“那是法院的事,我們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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