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天津塘沽劉女士向記者講述了自己遇到的一件“小事兒”。
12月20日下午,她乘621路公共汽車去市裏探親。劉女士拿出一些硬幣買票,卻遭到售票員的拒絕:“我們這兒賣票一般不收‘鋼繃兒’,放哪都容易掉,乘客也不願意我們找給他們。再說,你這些‘鋼繃兒’也太舊了,誰願意要啊?”劉女士認爲售票員沒理由拒收“零錢”,和她爭了半天,售票員竟不耐煩地下了逐客令:“你到底有沒有別的錢啊,別在這兒跟我窮‘攪’了,沒錢就下車!”劉女士見全車的人都在看熱鬧,覺得爲幾個硬幣和她大吵也不值得,只好從錢包裏又找了鈔票。事後,劉女士越琢磨越覺得心裏不是滋味,便向本報記者詢問:售票員拒收硬幣算不算違法行爲?爲此記者走訪了有關專家,他們是這樣解答的:
我國《銀行法》第1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硬幣也是我國法定貨幣之一,因此售票員不得拒收。而且,售票員的做法已侵害了劉女士對財產的使用和處分的權益,是一種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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