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新華社記者劉非小在湖南湘潭市盤龍山莊大酒店採訪一上訪事件時,遭酒店保安扭打。這條新聞並不新鮮,類似的消息,在今年,我們至少已經聽到10次以上。
1月5日,《濟南日報》和《山東青年》的3名記者在山東省寧陽縣採訪時被打;
7月22日,《羊城晚報》記者在採訪中遭十幾個環衛工人圍毆;
8月1日,《南京晨報》、《金陵晚報》等南京4家媒體記者被保安羣毆;
8月9日,廣東電視臺記者在採訪廣州海印布藝總彙時遭保安羣毆;
8月13日,《京華時報》記者在北京街頭採訪時被人追打;
10月10日,新華社記者在採訪河南登封市一煤礦透水事故時被毆打;
10月18日,山西《生活晨報》記者在307國道夏家營收費站採訪時,被兩名歹徒擲磚頭,採訪車被砸,記者手臂受傷;
11月7日,湖南長沙電視臺記者在湖南寧鄉縣採訪時被圍毆,採訪設備被毀壞;
11月12日,中央電視臺記者在山西省保德縣採訪一污染企業時被毆打;
11月20日,福建電視臺記者在福建壽寧縣採訪一起建設糾紛投訴時,遭縣建設局局長的毆打,攝像機被扔進河裏;
11月29日,湖北電視臺記者在湖北宜昌採訪一家欠薪企業時被毆打,攝像機被奪。
12月1日,《京華時報》又有兩名記者在北京市採訪時,遭到3名治保人員和居委會委員的圍毆。
媒體上有關記者被打的報道還有:長春《東亞經貿新聞報》記者採訪遭毆打;《青島晚報》記者採訪火災遭遇毒打;《新快報》記者採訪“飛車黨”血濺街頭;《深圳晶報》記者採訪落水兒童遭暴打;《華商報》記者採訪遭揪打;《北京娛樂信報》記者採訪被打傷;據悉,有一名被稱爲“被打狀元”的新快報的記者一年之內竟被打了5次,其中有一次差點送了命……
據瞭解,在危險職業排行榜中,記者已成爲僅次於警察和礦工的第三大危險職業。
記者爲什麼會被打?南京大學大衆傳播研究所所長裴顯生教授說,這首先與輿論監督有關,大部分事件都是在記者進行批評報道,揭露黑幕時發生的,有些個人和單位認爲這損害了他們的不正當利益,所以對記者恨之入骨,甚至有些單位還提出“防火防盜防記者”的“口號”。
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究所所長喻國明則認爲,第一,記者被打表現出媒體干預社會的頻率、力度、廣度有了很大的提升,表面上看是負面現象,但從另一個角度也是媒體發展盡其職責的一種進步。第二,在個別情況下記者與被報道對象衝突也有媒體自身處理不當,不給當事人以平衡、公平的發言權等原因造成,除應譴責打人者的惡行外,媒體也應對自身的公正、公平有所檢討。第三,我國的行政、司法及協調機構還不夠有效和盡職,很多關係到羣衆利益的問題都集中由媒體解決,媒體有“負荷過重”的問題。第四,社會法制的缺失也導致了記者被打這一現象的出現,現行法制對於媒體的採訪曝光權利尚未進行明確的規定和界說,致使許多個人和單位對媒體的正常報道認爲是侵權而加以阻撓干涉。
新浪網不久前推出的《媒體從業人員調查》結果顯示,超過80%的國內記者認爲自己處於亞健康狀態,約57%的人感到工作壓力很大,只有5%的人能夠輕鬆應付。常年奔波和巨大的精神壓力讓很多媒體從業人員感到異常疲勞,如再在採訪中遭遇暴力,新聞記者的生存狀況可謂艱難。
有關專家指出,新聞採訪權、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儘管不是行政權力,不是司法權力,但它卻是公民的社會知情權、批評建議權、監督權的代表和延伸。作爲具體的公民,其上述權力是通過新聞記者的具體採訪報道行爲來實現的,所以毆打記者也是對公衆知情權和社會知情權的粗暴踐踏。如果新聞採訪權受到暴力干涉,整個社會公共利益就會受到傷害,因此對新聞採訪權需要從法律上加以特別的明確保護。
但同時,媒體工作者本身的自律也同樣重要。裴顯生教授說,新聞記者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新聞採訪,客觀、公正、公平、真實地報道新聞事件,不得搞有償新聞,增加媒體的社會公信力和正直嚴肅感。
令人欣喜的是,一些地方已經出臺了爲新聞記者採訪提供保護的規章制度。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6月宣佈,今後記者在採訪中遇到圍攻、毆打、傷及人身權利時,人民法院應對違法者依法懲處,堅決爲記者提供司法保護。新疆伊寧市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於不得拒絕新聞媒體採訪的若干規定》,對新聞採訪實行首問負責制,面對記者的提問,採訪對象不得“無可奉告”;“各部門、各單位應積極配合記者進行採訪報道和輿論監督,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新聞採訪,更不得出現辱罵、推搡記者及沒收、損壞採訪器材等不文明的過激行爲。”
據悉,中國記協維權委員會自1998年成立以來,共受理了300多件新聞工作者要求維權的投訴,維權功效初步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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