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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丈夫偷看了自己的日記,生氣的張梅女士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請求法院判她和丈夫離婚。昨日,成都成華區法院判決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理由是:丈夫偷看妻子的日記還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偷看日記引發離婚官司
原告張梅系成都一小學教師,被告馬浩系龍潭鄉一農民。兩人婚後於1985年生育一女。
張梅訴稱:2003年8月發生的一件事是其起訴離婚的“導火索”:她懷疑丈夫偷看了自己的日記。不久,她的這一猜測得到印證:丈夫居然將她在日記中寫的一些話四處傳揚,並且懷疑她與同事有“不正當關係”,由此導致夫妻矛盾加劇。同時,雙方處事觀點、方法不同,沒有共同語言。今年6月,丈夫幾次要求她搬出去住,還把原來從不鎖的房門鎖上。從今年10月9日起,雙方分居至今。因此,她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她表示放棄財產分割。
丈夫喊冤:我是無意的
被告馬浩則辯稱:結婚前張是民辦教師,結婚後,女兒還不足1歲,張考入師範學校學習,在她學習期間,全家的生活和她的學習費用都由他一人承擔。2002年,當張從村小調入中心小學後,其思想發生了變化。對於妻子訴他偷看日記一事,他喊冤說:今年8月,他翻看女兒作業本時,無意識地偷看了妻子的日記,並非故意偷看。房門被鎖,則是因爲他出去買菜,也不是有意所爲。他還指出,在妻子沒有支付分文的情況下,他就建起6間樓房,可見在家務農的他並非不思進取,因此妻子沒理由嫌棄自己。雙方夫妻感情並沒破裂,故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法院:感情未破裂不準離婚
成華區法院認爲:雙方系自願結婚,婚後感情較好,雖因丈夫偷看日記一事影響了夫妻感情,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仍不能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判決駁回張梅的離婚訴訟請求。
成都合泰律師事務所何佳林指出:張梅可以“侵犯隱私權”爲由,就丈夫偷看自己日記一事另案起訴。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起訴的意義不大。她必須執行法院的判決:即不能與丈夫離婚。(文中除律師外,其餘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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