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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報報道了《取錢被劫可向銀行索賠》,有很多讀者致電本報,問“ATM機裏取錢被劫銀行擔責嗎?”爲此,記者諮詢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長陳現傑,得到的答案是:這種情況下,銀行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陳法官認爲,《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文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 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ATM機是銀行爲方便顧客而提供的服務設施,便利是銀行方面優先考慮的內容,所以,這些設施一般置於室外,而這些地方一般都超出了銀行能夠提供安全保障的範圍,如果沒有“在銀行邊的ATM機上取錢被劫、銀行保安看見而沒有施救”的確鑿證據,銀行一般不負責賠償。
至於“劫匪從銀行跟蹤而來,結果被打劫,銀行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陳法官表示,這種情況下銀行也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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