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孫剛、藍於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綁架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綁架罪數罪併罰,判處孫剛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附加驅逐出境;判處藍於鵬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附加驅逐出境;以綁架罪判處林延東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據瞭解,孫剛,男,現年四十四歲,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新西蘭國籍;藍於鵬,男 ,現年五十四歲,臺灣省臺南市人,美國國籍;林延東,男,現年四十二歲,遼寧省撫順市人。法院經審理查明,孫剛、藍於鵬受境外一敵對組織頭目指使在中國境外預謀在北京市進行宣傳煽動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活動。二00三年五月六日、七日,孫剛、藍於鵬先後入境,爲進行宣傳煽動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活動準備了傳單、油漆、鋼鋸、飛艇等作案工具,還冒用他人姓名租用北京市一居民區的一所民房作爲活動地點。同年五月十四日,孫剛、藍於鵬在其暫住的北京市某飯店被抓獲,並當場查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一批傳單,後又在其租用的民房中起獲了作案工具。
法庭經審理還查明,孫剛、藍於鵬與境外敵對組織頭目一同在中國境外預謀,欲通過暴力脅迫手段綁架湖南省某公司劉某某,勒索鉅額贖金。爲實施綁架,藍於鵬準備了安眠藥,孫剛於二00三年五月十日前往遼寧省撫順市與林延東進行策劃。林後又糾集他人,使用孫剛提供的資金購買了作案工具,並辦理了潛逃境外的出國護照。
在庭審中,孫剛、藍於鵬、林延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在法庭上,孫剛做了自我辯護,藍於鵬、林延東及其辯護人也發表了辯護意見。新西蘭和美國駐華使館的官員旁聽了庭審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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