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環保局電磁幅射研究所的王建軍科長是最早介入此事的負責人之一,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他首先肯定了天津移動通信工程建設中心未經環評及批准就私自建塔的違法行爲。但在談及該塔的電磁幅射是否將對附近居民及學校師生造成傷害時,他也顯得一籌莫展。
王建軍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環評法》這部法律對於預防因制定規劃和進行開發建設活動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促進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環評法》的最大特點就是吸收公衆參與,公衆參與是推進環境保護的巨大動力,其參與的廣度與深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環境保護的水平。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參與的方法、程序及參與意見的有效性,都做出了規定,保證公衆的意見成爲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這些規定是以往的環保法律中所沒有的。
王建軍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規定:一級標準(小於10伏/米)爲安全區,在該環境電磁波強度下長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羣(包括嬰兒、孕婦和老弱病殘者),不會受到任何有害影響的區域;二級標準(小於25伏/米)爲中間區,在該環境電磁波強度下長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羣(包括嬰兒、孕婦和老弱病殘者)可能引起潛在性不良反應的區域;超過二級標準地區,對人體可帶來有害影響;在此區內可作綠化或種植農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羣經常活動的一切公共設施,如機關、工廠、商店和影劇院等。目前,通信運營商建基站是根據自己需要設計建站方案的。至於在居民區、學校等地方能不能建移動基站,要隔多少距離等,國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現在有的,只是一些技術上的安全標準。移動基站都是小功率的發射臺,基本都能符合這些標準。只有像廣播電臺這樣上千瓦的大功率發射臺,纔要求遠離居民區。不過,即使符合了發射功率安全標準,對人體健康是不是有害,這在國際上至今都有爭議。我國其它部分城市也有自己的《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天津此項《標準》還尚未出臺,相關內容又無法照搬照用,因此,發生此類事件,沒有適用的法律明確斷定孰是孰非。
“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王建軍說,“基站的建設應離如學校、居民住宅等敏感區域50米以外,移動公司的這座發射塔肯定是違法的,應該有一個說法。”(記者/劉雁軍 郭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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