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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陽腐敗窩案成員之一、原安徽省淮北市副市長王漢卿涉嫌受賄一案,2003年12月31日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一審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王漢卿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2萬元。
王漢卿調淮北任職前一直在阜陽工作。1992年11月至1996年8月任阜陽市(縣級)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1996年2月起任地級阜陽市委常委、宣傳部長,2000年6月調任淮北市副市長。2003年1月27日,王漢卿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1月5日,合肥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漢卿自1993年8月至2000年初,利用職務之便,在提拔使用幹部、工作調動、企業經營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取楊曉明等16人所送賄賂計人民幣26.2萬元、港幣2000元。同時,王漢卿對被查扣的家庭財產尚有人民幣49.14萬餘元、美金近1.62萬元、港幣12.24萬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據此,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漢卿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2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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