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兵馬俑“發現權”申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西安市臨潼區楊培彥、楊文學、楊新滿3位農民代表9名兵馬俑“發現人”先後向秦俑博物館和陝西省文物局遞交申請書,要求確認他們的“秦兵馬俑發現人”資格未果之際,日前,臨潼區水利工作隊也向秦俑館遞交了申請,要求對該隊的孫定謀、趙有科等人的兵馬俑“發現權”給予確認。據瞭解,以“申請報告”形式要求確認“發現權”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當事人紛紛要求確認“發現權”
臨潼區楊培彥3位農民在去年12月10日遞交的《關於“秦俑發現人”資格認定的申請報告》中,要求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確認他們與楊交學、楊志發、楊文海、楊彥信、楊宜州、王普治等9人在1974年春打井時發現秦俑這一身份。一是向他們頒發“秦俑發現人”證書,確認他們的“發現權”;二是要求該館在兵馬俑一號坑簡介文字中將“當地農民打井發現”中的“農民”,改成他們的姓名。
66歲的農民楊新滿說,《秦陵秦俑200問》一書和《秦俑發現記》等文章對他們9人發現秦俑的過程均有記載,但至今,他們的“發現人”身份仍未獲政府部門確認,導致至今沒有獲得表彰和獎勵。9人中,楊文海、王普治、楊彥信等5人已離開人世,他們生前都強烈地表達過這一願望。由於沒有政府方面的“認證”,近年來關於“誰是秦俑發現人”的爭議不斷。除了他們9人外,當時文化館的一位同志後來經過媒體報道後,成了“秦俑發現第一人”。現健在的4名當事人年事已高,如果哪一天謝了世,這段發現秦俑的歷史恐怕就成了一筆“糊塗賬”。
臨潼區水務局水利工作隊書記郝繼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1974年春縣上開展“打井運動”,打井辦技術負責人孫定謀指派技術員趙有科,去下河村幫助羣衆選井位,而兵馬俑的發現井位就是趙選定的。當井打到2米多時,趙有科發現挖出了瓦人頭和燒燬的木頭,就立即讓暫停打井,返回單位彙報。當天孫定謀等趕到打井現場,看到火燒木頭後的痕跡和陶製的瓦人頭及碎片。孫定謀讓停止打井,並讓趙有科和文化館聯繫。今年4月,85歲的趙有科去世了,生前一直要求單位領導出面找有關單位,確認自己的“發現人”身份。
如何看待和界定“發現權”
此事在陝西省文物界、法律界引起了強烈關注,但對於如何界定尚存在着爭議。秦俑館認爲,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由本館來做這方面的資格認定也沒有依據。陝西省文物局文物處周魁英處長認爲,9位農民等要求確認“發現權”的願望可以理解,但其申請的形式和內容難以找到法律依據。他個人認爲,文物的發現應該是指發現了文物和發現了文物的價值,兩者屬於並列關係。9位農民無疑是發現者之一,而其將文物交給文物部門及時認定價值,文物工作者也應是發現者之一。
陝西法律界對此也存在着分歧,一部分人認爲“發現權”在民法中已有明確規定,應該依法給予認可;另一部分人則認爲農民等人的“發現權”應該得到保護,但“發現權”是首次提出,與民法中所言不同。西北政法學院楊巧副教授說,如何界定“發現權”在目前的法律上還是一項“空白”,但作爲公民的民事權利,這一“發現權”及“署名權”應該給予維護。以陝西克利律師事務所毛嘉興律師爲代表的一些律師則認爲,民法方面對於“發現權”的規定,只在於發現科學規律,揭示事物本質,對應的是知識產權領域。而文物“發現權”是指發現文物的單位或個人,在發現文物後及時上報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情況下,由國家給予適當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這與知識產權領域的發現,有明顯的區別。
毛嘉興認爲,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雖未明確提出“發現權”概念,但卻有獎勵與懲罰的規定,因此,農民等人的要求是基於文物保護法精神鼓勵規定的合理合法主張,應當給予支持。秦兵馬俑聞名於世,發現人功不可沒,文物主管部門應該爲其頒發相關的發現證書。
楊新滿等農民表示,他們的要求如沒有結果,將通過法律渠道來解決,目前他們已委託陝西克利律師事務所準備代理訴訟。西安市碑林區法院法官竇春育認爲,此事如提到訴訟上,應屬於一起新類型案件。兵馬俑發現至今已經29年了,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早已超過訴訟時效。簡單看時效是過了,但時效是依據“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犯”開始算起的,到底起止日如何來確定,還需要足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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