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的少年李誠(化名)起訴認爲,他進入車站爬上水泥罐車被高壓電噴出的火球擊中,致雙腿截肢、全身燒傷85%的後果,其過錯在於被告北京鐵路局天津鐵路分局,並且鐵路局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近日,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被告依照相應責任給付原告經濟賠償29萬餘元。記者昨日瞭解到,對此判決,原告不服,已向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原告:要求賠償194萬
原告訴稱:原告居住地與被告所屬的燕郊車站毗鄰。因爲該車站通行電力火車,故車站周圍被鐵絲網圍住。周圍羣衆爲了方便,在鐵絲網上掏開若干個洞,隨意穿行站區。長期以來,該車站未能及時補好圍欄,也沒有制止行人穿過。去年2月7日,原告與兩名同學從圍欄漏洞處進站玩耍,爬上停在鐵道上的一輛水泥罐車,瞬間,原告被水泥罐車上方的高壓電產生的巨大火球擊中,引起全身燒傷。經診斷全身燒傷85%,造成雙下肢截肢。這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巨大的身體和精神傷害。原告代理人華天琳律師認爲,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194萬餘元。
被告:監護人監護不力
被告代理人辯稱:對原告的傷殘情況非常同情,對原告提起訴訟表示理解。但原告在其監護人監護不力的情況下鑽過護網,後又爬上停在線路上的水泥罐車頂部,闖入電力機車高壓導線禁區,以致最終被高壓電擊傷,因此原告的傷害後果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賠29萬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涉及的傷害事故是鐵路運營場所發生的高壓觸電事故,應當在適用《民法通則》的同時,綜合適用《鐵路法》、《電力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從事的鐵路運輸屬於高速運輸,電力機動車接觸網屬於高壓電,二者均屬於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尤其本案的原告是未成年人,屬於特定的弱勢羣體,對鐵路運輸及高壓電的危害後果不能深刻認知,更加大了被告的注意義務。而被告在隔離網被拆開後,未能及時修補,使之形成一條人行通道,附近居民可以任意通過該處進入車站;另外被告在車站內的接觸網支柱上沒有全部設置“高壓危險”的警示牌,沒有起到相應的警示作用。因此,被告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是造成原告受傷害的原因之一,所以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被告北京鐵路局天津鐵路分局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共計27萬餘元(扣除已給付的1萬元,實際賠償26萬餘元),精神撫慰金2萬6千餘元,總計2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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