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村委會選舉中賄選、操縱選舉、行政干預等問題不斷暴露,有關專家近日表示,現有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經不能滿足當前村民自治的需要,當務之急需要對其進行修訂或制定新法來進一步推動村民自治。
在由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與公民參與立法網共同主辦的“建議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法》暨警惕黑惡勢力奪取村委會權力學術研討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研究員黨國英表示,現有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有關村委會選舉的規定只有約500字,村民自治工作基本上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認爲,當前許多村民委員會選舉混亂,原因很大程度在於現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選民資格、候選人當選條件、法律責任、村委會與黨支部關係、村財審計、選舉程序、村務交接等規定不明確。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應鬆年教授稱,當前村民選舉中暴露出三方面問題:一是程序混亂,有些地方由村黨組織主持選舉,不搞選民登記,由鄉鎮黨委、政府、村黨組織提出候選人,不召開村民選舉會議,只設投票站和流動票箱投票等;二是秩序混亂,在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中,既存在着採用作假、賄賂、威脅和利誘等非法手段,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問題,也存在着憑藉各種勢力左右選舉問題;三是行政干預,一些地方的鄉鎮幹部借處理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出現的問題爲名,採取行政手段干預選舉工作。更有甚者,有少數鄉鎮幹部片面強調政令的暢通,利用各種行政手段操縱和干預選舉工作,以民主選舉之名,行上級任命之實。
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農村處處長王金華指出,當前村民自治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在於黨組織如何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參與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如果這個問題處理不好,可能導致村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沒有權力,不能真正履行職責,從而使村民自治有名無實。據悉,2003年7月,民政部曾向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報告,建議“將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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