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今天爲止,《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送審稿)》在首都之窗網站進行的民意徵集已經到期。從去年12月7日開始網上徵集意見到昨天一個多月的時間,共有55位市民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其中評論焦點集中在“管理辦法”第20條第10款的前半部分:禁止在車站出入口、車站和列車內乞討、賣藝。半數網民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 這一條款,建議有關部門進行細化。
記者從首都之窗網站《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送審稿)》網上徵求意見網頁上看到,55位發言網友中,43人對“管理辦法”第20條第10款的前半部分:禁止在車站出入口、車站和列車內乞討、賣藝發表了意見。明確表示不同意的約有10人,建議針對對象細化條例的約有17位,明確表示支持的有16位。
網友“進一言”建議,對於確因生活所迫,到地鐵車站行乞的人員,應當有效地加以救助,如果賣藝人員並非生活所迫,而是以此爲一種表現自我、追求藝術的途徑,沒有必要加以禁止;對於在地鐵中成幫結夥、強索硬要的所謂“丐幫”,應當由公安部門重拳加以打擊,他們的活動,不僅嚴重危及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且對於被他們裹挾的未成年人的身心也有着巨大的傷害;但是這屬於城市治安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一問題在市內許多其他場所,比如人行天橋、火車站等地方也存在,不是地鐵的特殊問題,沒有必要在本辦法中加以規定,如果進行規定,可能與其他法規相沖突,損害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網友何向東表示,應當將“賣藝”改成“表演”。理由是:賣藝是通過表演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行爲。但是,有的表演行爲並不表現爲一定要獲取經濟利益,比如在青少年中流行的街舞,這種自娛自樂行爲,就不以獲取經濟利益爲目的,但這樣的行爲本身卻和賣藝無二,都能引起圍觀,危害後果也差不多。所以,車站內、車站口及車上的“表演”行爲和賣藝一樣是危險行爲。
網友劉世強建議,應當設專門條款強調保護乘車人的權利,如不被推銷、乞討等行爲打擾的權利。雖然乞討者可憐,但其行爲令人生厭也是毫無疑問的。總有人在強調保護乞討者的權利,但經常是一個乞討者進入車廂後逐一侵犯全部乘車人享受安寧的權利。
還有網友反映,偶爾會看到一些地鐵職工吸菸,車站工作人員高聲談笑。或許這不是普遍現象,但仍要建議《辦法》中嚴格、明確地體現出交通運營機構對本單位職工的管理責任,及因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後果時,運營機構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還有人建議:車廂內的廣播在車內人少安靜時聽起來非常刺耳,希望在非客流高峯時降低音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