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中國“刑不上大夫”。在新中國成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裏,中國沒有《行政訴訟法》。從1989年中國第一部行政訴訟法通過,行政案件的審理幾乎多數處於媒體報道的“禁區”。而隨着依法治國步伐的加快,昨天———
案例一:退回A股發行企業不服海南凱立告贏證監會
2000年4月28日中國證監會作出《關於退回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函》,該函認定凱立公司發行預選申報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海南凱立公司不服該函的認定結論及退回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爲,於2000年8月16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有關錯誤認定,並判令恢復審查程序。
2000年12月18日市一中院判決:確認中國證監會退回海南凱立公司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爲違法;責令被告中國證監會恢復對原告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的核準程序。判決後,證監會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點評:此案是全國首例涉及股票發行、申請、覈准行爲的行政訴訟案件。證監會是行使國家證券監督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負有核準的職責和權力,但其行使該職責和權力時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規範並適用相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受理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覈准決定或者不予覈准決定並予以說明的行爲。該覈准程序應當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在此案中,證監會作出的上述行爲並未按上述法定程序進行,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其行爲違法。該案對推動證監會依法行政起到了積極作用。
案例二:“泛美衛星”訴國稅局跨國衛星使用費納稅第一案
2000年6月30日,北京市國稅局對外分局第二稅務所,向中央電視臺發出《關於對中央電視臺與泛美衛星公司簽署〈數字壓縮電視全時衛星傳送服務協議〉所支付的費用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的通知》,通知認定:依據美國泛美衛星公司與中央電視臺簽訂的《協議》,央視所支付的費用屬於《中美稅收協定》中確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根據該協定,應在我國繳納部分所得稅。依照我國稅法的規定,要求央視履行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的義務,並認定泛美公司於1999年3月25日繳納的150餘萬美元預提所得稅,應由中央電視臺依法代扣代繳。美國泛美公司不服,向國稅總局對外分局提出複議,對外分局於同年11月17日作出維持319號《通知》的決定。後泛美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200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維持北京國稅總局319號《通知》;二、駁回泛美公司的訴訟請求。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終審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泛美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點評:該案涉及國際間使用通訊衛星費用性質的確定,涉及涉外稅收徵管、國際稅收協定、涉外電信管理等諸多新情況、新問題。此類案件當時在國際上僅有兩例起訴。一中院依據國際條約和我國稅收徵管法作出上述判決,在國內外產生較大影響。
案例三:女律師告了交通隊司法建議規範交管拖車
2001年3月1日14時左右,北京方正律師事務所女律師劉燕燕,將其所駕駛的小客車停放在西城區金融街投資廣場對面的非機動車道內。值勤民警用清障車將劉燕燕的車輛拖至西城區月壇橋下。西單交通隊依據有關規定,對劉燕燕處以5元罰款。劉燕燕不服該決定,向西城交通支隊申請複議。2001年4月11日,西城交通支隊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仍決定對劉燕燕罰款5元。劉燕燕不服向法院起訴。
2001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維持西城交通支隊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同時,市一中院就市交管局處罰違法停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司法建議。該司法建議認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實施拖曳違章車輛的執法程序中,未履行告知義務,行政執法行爲不夠公開、透明,建議其予以改進。交通管理部門十分重視法院的司法建議,及時採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
點評:一中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注重通過司法審查活動及時發現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採取司法建議的形式及時提出改進意見。據不完全統計,一中院近年來共發出各種司法建議近100份,有力地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更好地保護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河北律師告鐵道部引出上浮票價聽證制度
2000年12月21日,鐵道部向北京鐵路局等發佈了《關於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列車實行票價上浮的通知》。35歲的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喬佔祥認爲,該通知的作出違反法定程序。依據《鐵路法》、《價格法》有關規定,制定火車票價應報經國務院批准,而鐵道部未經該程序報批。同時,依據《價格法》有關規定,票價上浮應召開價格聽證會,而鐵道部未召開聽證會。喬佔祥認爲該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向鐵道部提起行政複議。2001年3月19日,鐵道部對喬佔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票價上浮通知》。喬佔祥不服,把鐵道部告上了法庭,請求判決撤銷《票價上浮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該案,並對鐵道部春運票價上浮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一中院於2001年11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此次春運票價上浮行爲沒有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爲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002年2月27日,市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點評:該案的意義不在於原、被告誰輸誰贏,而在於價格聽證制度被廣泛關注。同時通過該案的審理,有力地推動了價格聽證制度的完善和實施。雖然1997年頒佈《價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價格聽證會制度,但實際上中央一級的價格聽證會從未召開過。該條法律的實施因從未有人提出質疑或提起監督而似乎被人遺忘,成爲擺設,直到此案才引起人們對行政聽證程序的廣泛關注。在此案一審過程中,國家計委即頒佈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2002年1月12日國家計委依照上述聽證程序,首次舉行了鐵路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方案聽證會。
案例五:地址搞錯證書寄丟專利權人獲國家賠償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實用新型專利公報上未公告聯繫人事項,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確認爲違法,專利權人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2003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賠償判決書,確認國家知識產權局行爲違法,賠償原告王向東經濟損失3354.5元。
2001年2月27日,王向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一種名稱爲“滾動式拖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由於王向東是外地人,在北京沒有固定的居住地點,因此在填寫申請人地址一欄時,王向東將北京的一位親戚的姓名、地址寫上,在聯繫人姓名一欄填寫的是“夏某某轉王向東”。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後,於2001年12月授予專利權,並在實用新型專利公報進行了公告,公告的專利權人地址上刪去了“夏某某轉”的字樣,並於2001年11月27日將專利權證書寄出。一直沒有收到專利證書的王向東,多次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詢問,才得知是由於知識產權局在郵寄專利權證書時沒有將聯繫人夏某某的名字寫上,致使被告將原告的專利證書寄丟。2003年7月,原告向市一中院起訴要求確認被告行爲違法,並索賠相關經濟損失。
點評:此案中,法院首先確認國家知識產權局未公告聯繫人事項的行爲是違法的,在此基礎上考慮到原告因被告的違法行爲來京解決問題及進行相關訴訟,確實支付了一定的交通、食宿、檢索、打印複印和郵寄等費用,酌情確定了賠償數額,依法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六:大學講師狀告教育部高校依法享有職稱評定自主權
武漢一名大學講師因學校職稱評審而狀告教育部行政不作爲一案,在立案階段已經引起社會的關注。2003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原告講師敗訴。
華中科技大學土木工程與力學學院講師王曉華,因其在學校舉行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中未通過副教授的資格評審,認爲學校在資格評審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問題,而教育部又對其提出的行政複議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狀告教育部行政不作爲。
法院審理後認定:2002年,華中科技大學進行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評聘委員會認定王曉華在學校沒有主持或參加過一項科學研究項目,不符合有關政策中副教授任職資格。而王曉華認爲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職資格,該校在職稱評定問題上存在弄虛作假問題,故多次向湖北省教育廳及教育部等部門反映、檢舉。2003年1月21日,王曉華向教育部遞交了“行政複議及檢舉信”。2003年2月21日,教育部針對王曉華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后王曉華將教育部起訴到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認爲,根據《高等教育法》規定,評聘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是高等學校的自主權。華中科技大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有權對副教授的任職資格進行審定,該行爲屬於高等學校行使自主權的範疇。依法判決:維持被告教育部作出的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駁回原告王曉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點評:評定職稱屬高校自主權的範疇,學校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行使自主權應該支持。法院依法認定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權不應延伸到此範疇內。該案的判決結果對全面推進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義。
案例七:女主持家屬告了消防局行政敗訴爲民事勝訴打底
中央電視臺《夕陽紅》欄目主持人沈旭華在張生記餐廳吃飯時誤入施工區域,失足墜樓死亡。其夫喻建華向法院起訴北京市消防局未盡消防驗收責任。2003年8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喻建華的起訴。
北京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位於浙江大廈裙房,於2002年4月開業。經法院調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對浙江大廈裙房驗收合格後,作出京消驗字(2002)第121號驗收的意見,認爲位於浙江大廈裙房東南角和西南角兩個樓梯滿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確認爲安全出口。喻建華以市消防局違法發放消防驗收意見書,致使未完工的建築投入使用,造成沈旭華死亡爲由訴至法院。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沈旭華並非因發生火災或啓動消防系統及設施等原因導致的死亡,其高墜死亡的地點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驗收的範圍,故沈旭華之死與消防驗收行爲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喻建華應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途徑解決沈旭華之死而引起的相關糾紛。此後不久,朝陽法院判決張生記餐飲公司等對沈旭華之死承擔賠償責任,兩被告共賠償沈旭華家屬30餘萬元。
點評:這是一起涉及公安消防驗收行政許可行爲的案件。該案的正確裁判爲後來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並獲得民事賠償奠定了基礎,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
案例八:減肥藥含有違禁成分生產廠家狀告衛生部
原告廣州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是健柏堂牌減肥膠囊生產廠商。2002年12月4日,國家衛生部認爲健柏堂牌減肥膠囊中含有法律禁止添加的“芬氟拉明”、“嗎吲哚”成分,因此作出撤銷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通知。原告以被告所做撤銷通知認定事實有誤,起訴至一中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通知。
法院查明,2002年2月6日,被告經審查向原告頒發了保健食品證書。同年7月10日,湖南省衛生監督所在對該省長沙市的靈通保健品商行進行檢查時,抽取了“健柏堂牌減肥膠囊”。經檢驗,該產品中含有“芬氟拉明”、“嗎吲哚”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後國家衛生部又委託體育總局檢測中心對“健柏堂牌減肥膠囊”樣品進行了檢驗,結果再次證實該樣品含有違禁成分“芬氟拉明”和“嗎吲哚”。經聽證,被告認定含有違禁成分的“健柏堂牌減肥膠囊”系原告生產,遂作出前述撤銷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通知。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請行政複議。被告經審查,於2003年4月27日作出複議決定,維持了衛生部的撤銷通知。2003年12月18日,一中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衛生部一審勝訴。
點評:本案涉及減肥產品生產許可的行政管理問題。減肥產品涉及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因此國家對此從嚴進行管理,體現了衛生行政部門既對廣大消費者負責也對生產廠家負責的工作態度。法院的判決有力地支持了國家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
案例九:國內廠商起訴專利複審委法院依法支持國外當事人
2002年5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公告了原告台州市川鈴摩托車製造有限公司的摩托車外觀設計專利。第三人日本摩托車生產廠商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於2002年9月13日向專利複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複審委受理後,於2003年3月作出宣告原告專利無效的決定。原告台州市川鈴摩托車製造有限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一中院審理認爲,專利複審委所作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是正確的。法院判決維持了專利複審委的上述決定。
點評:本田摩托車外觀設計專利案,法院判決支持了外國當事人的合法請求,體現了對外國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貫徹了WTO的原則。
案例十:“奔馳”訴商評委商標不顯著法院不支持
2003年12月18日,一中院對原告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四起商標行政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因其申請註冊的四個圖形商標與汽車散熱格柵(俗稱“前臉”)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而敗訴。
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於2000年10月向商標局提出四個圖形商標註冊申請,因該四個圖形與汽車散熱格柵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商標局駁回了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的註冊申請。原告不服,向商評委申請複審,商評委作出駁回複審決定。2003年8月,原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告的駁回複審決定。
一中院認爲,原告申請的商標與汽車散熱格柵(俗稱“前臉”)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使用在汽車等商品上,難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故依法判決維持被告商評委的駁回複審決定。
點評:該案涉及奔馳汽車生產廠商,系外國著名公司。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得作爲商標註冊。所謂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從總體上具有獨自特徵,並能與他人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區別。原告申請註冊的商標,因其沒有顯著性而敗訴。
編後
今天集中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年來審結的10大行政案件以饗讀者。這些案件有的過去曾經報道過,有的是首次披露。據我們瞭解,集中公佈10個“民告官”的案件,在北京的法院系統還屬首次。那麼對於過去一直被擱置在“敏感區”的行政案件,爲什麼現在可以集中推出?記者採訪得知:首先是法院公開審判,已經給行政案件的“陽光披露”提供了可能;其次,隨着法治的進步,老百姓越來越深切地感受到政府的行政行爲,與自己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百姓對政府依法行政傾注了更大的關注度;第三,恐怕還有政府的自信力大爲增強,現在的法治環境讓集中披露行政案件從“禁區”走向可能。所有這些不正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民主法治的進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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