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以後,第四次委員長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年度立法規劃,其中列入了43項法律草案。由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第217期)刊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喬新生的文章稱,歲末盤點立法的成果,別有一番感慨。
體現立法機關執政爲民的新理念
在列入2003年立法規劃的43件法律案中,既有憲法類的法律,也有民商法、經濟法類的法律,還有行政法、社會法方面的法律。這些法律既反映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走向,也體現出了立法機關執政爲民的新理念。
在行政法律中,最引人注目的當屬道路交通安全法。這部舉國討論的道路交通法規,第一次把控制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調整公民之間利益關係的規範融爲了一體,反映了立法者嶄新的立法思想。而行政許可法則直接將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有效地杜絕了行政機關隨意設置許可事項,阻礙公民或市場主體行使權利的現象發生。這些立法充分地體現了憲法中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精神,明確規定,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公民和其他市場主體就可以做;凡是法律沒有授權的,國家權力機關就不可以做。在公民身份證法中,更是明確規定,社會弱勢羣體,在辦理身份證時,可以請求辦證機關適當減免有關費用,發證機關和驗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辦事,減輕公民的負擔。
立法的前瞻性還不夠
處在轉軌時期,中國的法律不斷修改。在2003年立法規劃中,需要修改的法律就有17件。這些需要修改的法律要麼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要麼與中國的行政改革發生了矛盾。例如,全國人大決定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但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對銀行業的監管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這樣一來,銀監會設立以後面臨無法可依,而中國人民銀行又面臨不能監管的局面。針對這個問題,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一時還難以修改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將中國人民銀行的部分監督管理權賦予了銀監會。這種漸進式改革過程中特有的制度安排,在以往的立法中是少見的。在過去的改革中,我們已經習慣了“幹起來再說”,“摸着石頭過河”,很少顧及到法律上的問題,只有當改革推進到一定的階段,新的生產關係需要法律進行確認之後,我們纔開始法律的修改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修正案雖然徹底扭轉了以往“先遊戲,再定規則”的做法,但仍然反映出中國立法前瞻性不夠的問題。
應爲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預留空間
在生產關係急劇變革的時代,法律的變化必須適應生產關係的發展要求。但是,如果僅僅滿足對現存生產關係的確認,那麼法律也只是具有客觀性而已。只有當法律同時滿足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法律纔會具有科學性。而在中國這樣一個生產力發展水平極不平衡的大國,要想制定滿足全國各地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法律,必須有把握全局的觀念和高超的立法技巧。在目前的情況下,適當發揮地方人大的作用,制定符合當地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就顯得尤爲重要。遺憾地是,在現有法律中,並沒有爲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預留足夠的空間,
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麼重複國家的法律,要麼違背國家的法律。在市場準入方面,在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方面,全國人大與地方性法規之間的衝突都有所表現。
協調好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
面對這些問題和矛盾,我國《立法法》雖然規定了爭端的解決機制,但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出現了許多爭議。河南洛陽的一家法院在審理有關種子糾紛時,公然在判決書中宣稱河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無效,從而引發了一場社會大討論。從憲法的層次來看,各級法院的法官由各級人大任命,而法官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理。當法官依據憲法和立法法對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其行爲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中國立法體制的多層級結構與政權組織形式上的矛盾,在這一案件中表露無遺,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又一次成爲人們議論的話題。在未來的立法中,如何協調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中國的憲政體制將走向何方?
2003年的立法雖然解決了我們改革中出現的問題,但同時又給我們提出了新的問題。中國的法治進程任重道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