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不構成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日前通過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於7日施行的這一決定在作上述規定的同時,還明確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摘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爲侵權。
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佈的解釋是在著作權法修改前、法律沒有對網絡著作權問題作出任何規定的情況下出臺的。這一解釋對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品數字化形式與著作權的關係、著作權人享有的在網絡傳播作品的權利、網絡傳播作品行爲的性質、網絡環境下的法定許可使用作品、侵權行爲的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權利管理信息保護、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範圍等問題的法律適用等都作了規定,基本解決了網絡著作權保護的難題。不少內容爲著作權法修改時得到了採納。修改後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這一保護辦法起草和出臺還需要時間。因此修改後的這一解釋仍將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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