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方女士認爲作者、展覽方、出版方在未經自己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裸體照片展覽、出版,侵犯了自己的肖像和名譽權,將他們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因爲照片上方女士的面部形象不清晰,二中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駁回方女士的訴訟請求。
2001年4月,某美術出版社將兩家藝術攝影學會當年共同舉辦的人體攝影藝術大展的作品結集出版,收錄了楊先生獲得銀獎的一組女性人體藝術作品。其中有三張照片作品看不到人物面部,另一張面部朝上,身體後仰在一個架子上。而方女士認爲,展覽後她的社會評價度降低,男友也離她而去,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於2003年9月1日駁回方女士要求賠償的請求後,方女士不服,隨後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爲,楊先生爲方女士在涉案作品的拍攝地點拍過藝術照片,也支付了報酬。作品中有一張照片顯示的模特面部呈仰視狀,一般公衆不能辨認、識別,肖像人的形象不清晰完整,因此不構成對方女士肖像權的侵害。方女士作爲模特的作品參賽、編輯、出版並不造成方女士社會評價降低的後果,所以三被告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