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衆的不滿情緒與其說是來自於對蘇秀文的輕判,不如說是來自於此案司法程序中呈現的諸多問題
2003年12月20日,世人矚目的哈爾濱“寶馬”撞人案有了結果,撞死1人撞傷12人的 寶馬車司機蘇秀文被判兩年徒刑,緩期三年執行。判決之後,兩個月以來持續高漲的社會輿論不但沒有平息,反而掀起新的聲浪,質疑之聲不絕於耳。而公衆的不滿情緒與其說是來自於對蘇秀文的輕判,不如說是來自於此案司法程序中呈現的諸多問題。
一位當地媒體的記者說:“此案我不關心她是否是什麼人的兒媳,不管她是否說了‘軋死你’那句話,我甚至不關心她是不是故意殺人。我關心的是司法是否公正。”
據知情人透露,此案已得到高層關注,要求對此案要調查清楚。1月5日,黑龍江省委副書記劉東輝接受記者採訪時強調,不管蘇秀文是不是省領導的子女,即使是,也要堅持依法辦事、秉公處理。同日有關蘇秀文敏感的身份問題,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黑龍江省人大副主任馬淑潔對媒體說,她們和蘇秀文沒有任何關係。
事發現場
2003年10月16日上午10時左右,哈爾濱市平房區平房鎮代家村農民代義權與妻子劉忠霞,駕駛着滿載大蔥的農用車行駛到哈爾濱市撫順街人才市場門前,爲了躲避從對面駛來的麪包車,代義權將農用車的方向盤向右打了一下,捆紮在一起的大蔥纏在了停在路邊的一輛寶馬車的後視鏡上,將寶馬車拖出1.5米左右。坐在寶馬車內的蘇秀文和其四姐蘇秀琴立即下車攔住代義權夫婦。
坐在代義權旁邊的劉忠霞先跳下車來。她的女兒代傑告訴記者:“我媽媽被趕過來的蘇家姐妹打了兩個耳光。”
代義權下車後,蘇家姐妹用手中的皮包打他,邊打邊罵:“媽的個×,你把麪包車颳了才幾個錢,刮我的寶馬你賠得起嗎?”
代義權說:“我愛人看我捱打,過來想拉開。她姐妹兩個就分開,一個打我,一個打我愛人。”代義權與劉忠霞知道是自己的責任,不敢還手,只是一個勁兒地道歉。
代義權說:“在圍觀羣衆的勸解下,她們不再打罵了,讓我們卸蔥,想把倒車鏡閃出來。我和媳婦忙了十多分鐘,卸完蔥,兩個女人就上車了……沒有想到,起車之後,她的車竟向前猛衝,第一個就把我媳婦碾倒在車下,而後又向看熱鬧的人羣衝去……”
有人驚呼:“這車瘋了”
1月6日,在事發現場,一位魏姓目擊者形容當時車前的人們紛紛倒地,“就像收割機在麥地裏割倒麥子一樣。”
被撞傷的外地民工焦玉海對本報記者說:“我站在車前,突然車衝過來,把我撞出去5米遠,坐在路邊。只見地上全是人,那個賣蔥的女人就躺在我前面,已經死了。”
代義權說:“我愛人當時離車頭也就一尺遠,被車頂出去,又被車輪從臉上軋過去。我跑過去一看,她當時就死了,腦袋扁了,一隻眼睛也軋沒了。”
寶馬車連續撞人大約20米後,撞到路邊的大樹上停下來。車頭和大樹之間還夾着一個人,圍觀的人將車推開,才救出那個人。
此事造成1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傷。代義權說:“我當時都傻了,不知道做什麼了。蘇秀文沒過來看我愛人,也沒來看我。後來她丈夫關明波開着奔馳車過來,也沒過來看死者。”
他說自己也險些被蘇秀文軋死。蘇秀文上車後,妻子劉忠霞在車前一尺多遠,而代義權則離得更近,貓着腰看寶馬車的後視鏡。寶馬一啓動時,他聽到後視鏡“咯咯”一響,忽然覺得不好,下意識地身子往邊上一躲,躲進農用車的車頭和車廂之間的牽引架邊,寶馬就“呼”一聲從身邊衝過去了。如果他沒有那下意識的一躲,將被擠死在寶馬和農用車之間。“那樣,撞死的就是我們夫妻兩個。”他說。
關於事發的情況,網上有多種傳言。蘇秀文的丈夫關明波對本報記者做了澄清。比如照片上抱中華煙的不是蘇秀文,他本人沒說過“有100萬夠賠他們的”等等。
最新的傳言說關明波的父親是黑龍江的一位原省領導。關明波說:“瞎說,我爸爸連科長也不是。”他告訴本報記者,他父親名爲關亞洲,退休前在哈爾濱市房產局工作,是普通職員。5年前78歲時因病去世。
他說,他結婚前,母親就去世了,他父親又找了個老伴。關明波不願意多談這位繼母的情況,說:“我們沒有來往。她也有七十四、五歲了吧。”
他說,那位老太太也有兒女,但是他跟那家人不來往,“也談不上關係不好,就是沒有來往,就像不認識一樣。”他否認那家人與省領導有什麼關係。
無奈和解
1月3日上午,記者乘出租車趕到哈爾濱郊區的代家村。在村子裏,幾個人湊在一輛白色麪包車前買鞭炮。當記者問代義權家在哪時,幾個人用很奇怪的眼神看着記者,沒有說話。出租車司機說:“看來這裏的人不歡迎你。”
終於找到代義權家。代義權的農用車停在院子裏。後來他說,這車暫時沒法開了,因爲出事後,交警吊扣了他8個月的駕照。他17歲的二女兒代傑正在看電視,旁邊的桌子上擺着媽媽劉忠霞的遺照。
等了半個多小時,45歲的代義權手裏拿着幾掛鞭炮走進門。他盯着記者的名片,足足看了一分鐘,然後說:“我剛纔看見你來了,但我不想再說什麼,說什麼都沒用了。”
目前代義權與蘇秀文一家已達成和解,蘇秀文共向代義權支付9.9萬元,除去喪葬費等,代義權實得8萬元。
在和解之前,代義權一直想打官司。有位王姓證人曾對他說過,他聽到蘇秀文上車之前說了一句“撞死你”。代義權找到此人,但這位王姓證人伸手跟代義權要5000元,說“一個人作證不敢,用這錢聯絡更多聽到這話的人”。
代義權說:“這樣的人我不敢相信,到時候他要是反咬一口怎麼辦?”
代義權曾陪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的記者去現場尋找目擊者。“很多人說聽見了蘇秀文說那句話,可是一到鏡頭前,誰也不說話了。”
更令代義權沮喪的是,當時曾有一個律師,信誓旦旦地要幫他打官司,可是在收了代家2500元費用後,再也不露面了。
這一切令代義權最終放棄了打官司的想法,同意與蘇秀文和解。代義權說:“你們報紙要是以前來,我恨不得給你們跪下。現在事情都這樣了,再說啥也沒用了。這官司根本沒法打。再說,要打官司,我用1毛錢,人家用1000塊錢,誰會打贏?”
交警調查
代義權當天在道里區交警大隊做筆錄時,就指控蘇秀文“故意殺人”。
但一位知情人說,交警並未按這種指控調查,而是直接按交通肇事調查。
幾天以後,哈爾濱道里區交警大隊要求代義權做第二次筆錄。代義權問:“爲什麼又要做筆錄?”
交警說:“有些沒說清楚,再補充一下。”
可是代義權說,新的筆錄並沒有做什麼補充,只是代義權在強調蘇秀文“故意殺人”時,交警問他:“你怎麼知道她是故意殺人?”
代義權反問:“你們怎麼知道她不是故意殺人?”
交警不作回答,還是反覆質問代義權:“你怎麼知道她是故意殺人?”
代義權對本報記者說:“他們好像是在引導什麼東西。”
黑龍江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代義權這樣的筆錄,被稱爲是“報案筆錄”,已超出了交警的辦案範疇,應該由刑偵介入,按“故意殺人案”調查。
2003年10月28日,道里交警大隊大隊長王俊嶺向媒體透露,事發後的第3天,也就是10月18日,有關部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將蘇秀文由行政拘留轉爲刑事拘留。
也就是說,在48小時之內,此案的性質就得到了確定,不是故意殺人罪,也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
1月6日,本報記者詢問王俊嶺,爲何能在兩天之內就確定了此案性質,王俊嶺回答:“我們晝夜加班。”
動機分析
2003年10月28日,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在道里交警大隊召開了新聞發佈會,稱“交警部門經過大量工作,共取得證言和詢問筆錄26份,從兩個方面認定這起事故中蘇秀文撞人不是故意”。
其第一方面是,“從其動機上,蘇秀文供述,自己下車後罵了農用四輪拖拉機司機代義權,後被代義權的妻子劉忠霞拉開,劉還連連向蘇道歉。且當時周圍圍觀羣衆對蘇秀文比較同情,認爲是農用四輪車超寬將寶馬車刮傷,並沒有起鬨和對蘇進行辱罵。蘇秀文當時確實比較氣憤,但沒有達到對周圍羣衆惱羞成怒的程度。如果說,蘇秀文對劉忠霞生氣可以理解,但對12名周圍路過的羣衆沒有任何利害衝突。所以,從動機上看,蘇秀文沒有故意撞人的動機。”
哈爾濱一位市民說,這個說法經不住推敲,與12傷者沒有任何利害衝突,這說明蘇秀文可能沒有撞傷12人的動機,12人受傷是前衝汽車的巨大慣性使然。但這不能說明蘇秀文沒有故意撞劉忠霞的動機。這位市民說:“代義權與劉忠霞夫婦颳了蘇秀文的寶馬車,引起蘇秀文憤怒,他們之間已有利害衝突,難道交警看不到這一點嗎?”
對“當時圍觀羣衆對蘇秀文比較同情”,也有不同說法。一目擊者描述當時場景說:“也有不少圍觀羣衆對蘇的辱罵不滿:刮壞車你該報警就報警,該私了就私了,罵人能解決啥問題?”
過程分析
哈爾濱警方稱,“從蘇秀文駕車撞人的過程分析”中,也得出了蘇秀文不是故意撞人的結論。警方稱,事發第一階段農用拖拉機與寶馬車相刮並將寶馬車向前帶動了幾米的情節,說明當時蘇秀文停車時將寶馬車的擋位放在了空擋而不是鎖車擋的位置。當蘇秀文再次上車時,蘇秀文認爲擋位是在鎖車擋上,按照慣例蘇秀文往下一拉,以爲是倒車擋,實際上是拉到了前進擋的位置。所以,蘇秀文一擡剎車,車往前一動,由於蘇秀文當時頭腦激動,想踩剎車卻踩到了油門上,車就衝出去了。
因此,交警部門認定,“蘇秀文駕駛車輛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誤,發生情況時採取措施不當,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2項之規定,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警部門稱,一方面是根據蘇秀文自己當時的供述,更重要的是憑藉傷者敘述的整個肇事過程。另外,蘇秀文對寶馬車機械性能的不瞭解,也是認定的一個依據。
但是,法律界人士指出,這三個方面中,任何一個都不能必然得出交警部門的結論。蘇秀文事發後供述不記得當時的操作了,顯然這不能爲交警的結論提供支持。而且,既使供述支持,當事人的供述是否可信,也是需要小心對待的問題。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嶽彪說,蘇秀文的交待可以作爲參考,但決不能成爲認定的主體。
關於證人的證言,2003年10月29日,當道裏交警大隊大隊長王俊嶺在黑龍江交通廣播《交廣說法》節目中談到這一點時,就有聽衆打進電話來詢問:“我只是想問那26個證人是怎麼知道她踩錯油門的,當時有沒有一個人在她的車上?”
交警所提的第三個證據是“蘇秀文對寶馬車機械性能不瞭解”。這輛牌號爲黑AL6666的寶馬X5吉普車,確是2003年8月份剛買的,至案發時,只有兩個多月。但一位開自動擋汽車的司機說,寶馬X5吉普車是自動擋,而所有的自動擋汽車都大同小異。蘇秀文事發後供述,她“經常開車”,而且是自動擋汽車。從她自己的供述來看,她是熟悉自動擋汽車駕駛的。
然而,在2003年10月28日的新聞發佈會上,道里區交警大隊稱,“蘇並不像自己供述的那樣經常開車,而是從2002年開始,在其女兒教了兩次後,纔有駕車經歷,且所駕均爲自動擋車輛,駕車經歷也僅有10餘次。”
一位姓鄭的哈爾濱市民打電話給《交廣說法》說:“警方的分析很片面,原來肇事者自己說經常開車,可是現在警方推翻了肇事者自己的交待,說她不經常開車,這讓人感到納悶。感覺上說她不經常開車就是爲了證實她是掛錯了擋,不是故意的,爲她圓謊。”
那麼,交警部門有何證據推翻蘇秀文最初的供述?有何證據證明蘇在1997年拿到B類駕照後,一直沒開過車,直到2002年後纔開過幾次?一位律師說,拿到這樣的證據並不難,例如蘇秀文在拿駕照時是否經過培訓和考覈,在長達6年的時間內有沒有開過車,是否有除親屬之外的證人證言。
但這些交警部門一律沒有提供。
1月6日,本報記者就蘇秀文的供述與交警部門的結論不一致問題,詢問道里交警大隊大隊長王俊嶺,王俊嶺不予回答,要本報記者諮詢其上級單位哈爾濱交警支隊。
記者致電哈爾濱交警支隊宣傳處,一位自稱爲王玉生的宣傳處長很不耐煩地說:“已經結案了,很清楚。”
技術鑑定
警方對於駕車撞人過程結論是怎麼得出的呢?從技術上講是否可能?交警有沒有請有關部門對寶馬車進行鑑定?按照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屍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態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或者鑑定。檢驗或者鑑定應當做出書面結論。”但哈爾濱交警部門並沒有向公衆提供這樣的鑑定。
北京一位李姓寶馬車專家在接受某哈爾濱媒體採訪時說,車輛失控,“想踩剎車,慌亂中踩到了油門上”是大家最容易認可的一個理由。但對於駕駛自動擋的寶馬車而言,卻是很難理解的。凡是開自動擋汽車的人,起車前,首先要踩剎車踏板,才能進行操作。如果蘇秀文當時真的想倒車,她的腳肯定是在剎車上,而不會起車後就踩油門,因爲倒車時所有的司機都不會做這樣危險的動作。倒車時即使不踩油門,自然的速度令司機們還要緊踩剎車。如果擡起腳剎車的過程中發現車子動的方向相反,她的本能反應應該是再次踩下剎車,因爲她的腳此時還在剎車上。
據《新京報》報道,北京寶馬公司技術人員認爲,發生誤掛擋位,車輛突然提速衝出的情況還是有可能發生的,但發生的機率微乎其微。
按交警的結論,蘇秀文的操作就屬於這種“微乎其微”。但這種結論既不是出自寶馬車的技術人員,也不是出自蘇秀文本人的供述,而是出於交警的判斷。
哈爾濱律師張忠(化名)說,這個結論有一個最主要的前提:蘇秀文沒有殺人的故意。也就是說,警方在不考慮蘇秀文故意撞人的前提下,只能用“誤將油門當剎車”來解釋事故發生的合理性。
還有一個技術前提,即寶馬車當時是停在空車檔上。種種證據表明,當時寶馬車的確是停在空車檔上,否則自重兩噸的寶馬車不會被慢速行駛的農用車帶出1米多遠。
2003年11月10日,道里交警大隊對一輛性能相同的寶馬車進行了鑑定,表明這種車輛在停車檔和空檔時都能啓動發動機。這似乎爲“誤將油門當剎車”這一論斷提供了技術支持。
但是,這次鑑定卻引起了人們的質疑:第一,管理交通的交警,是否有資格進行車輛技術鑑定?交警部門越俎代庖,是否要急於證明什麼?第二,“誤將油門當剎車”這一結論已於20多天前的10月18日做出,爲什麼這麼久以後再來做技術鑑定?技術鑑定與結論在時間上倒置,說明了什麼?
而且,即使這個試驗證明了蘇秀文在停車擋時能啓動發動機,也不能排除她故意加大油門撞人的可能。
蘇秀文就醫
據《新京報》報道,去年10月18日,交警部門覈實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蘇秀文實行刑事拘留後,將其送到哈爾濱市公安局監所管理支隊(原哈爾濱市公安局七處),因爲她是女性,又有醫院的診斷必須輸液治療,於是將其關押在萬家勞教所醫院。警方說,在刑事拘留期間,蘇秀文確實因“腦部血管痙攣”接受過治療。
張忠指出,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保外就醫,必須具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的29種重大疾病。記者查詢了這29種疾病,“腦部血管痙攣”不在其列。
哈爾濱醫科大學第四醫院一位神經內科醫生說:“一般的腦部血管痙攣不算病,就是睡不好覺,着急上火,沒什麼臨牀意義。只有腦部出血刺激神經,纔是真正的腦部血管痙攣。出現這種情況一般是因爲動脈瘤破裂,或者外傷導致腦部大出血。”張忠說。
“‘腦部血管痙攣”是什麼?不就是頭痛嗎?如果頭痛也能保外就醫,那看守所和監獄中早就沒人了。”
公判現場
2003年12月20日,此案在哈爾濱道里區法院公開審判,黑龍江電視臺法制頻道現場直播。
1月4日,本報記者邀請黑龍江省資深法界人士朱家宜(化名)一起看庭審錄像。看之前,這位人士說:“這是公開審判,審判程序肯定沒問題。”
但在法庭質證階段,這位人士突然驚訝地說:“公訴人怎麼沒有宣讀證人證言?”
公訴人於躍洋在向法庭提供代義權的證言時,用幾句話描述了當天的事發經過後,宣稱代義權的證言同時證實了“對方兩名女子沒有和其愛人劉忠霞發生口角的事實”。
朱家宜說,公訴人沒有向法庭和公衆提供完整的證據,而只是提供了公訴人從證據中得出的結論。這樣的結論有可能是片面的、斷章取義的,所謂公開審判就是把證據公開,公示天下。公訴人這樣做違反了《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爲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那麼,公訴人違反刑訴法,爲了什麼?換句話說,如果公開全部宣讀證人證言的話,法庭和公衆將聽到什麼?
他們將聽到代義權的指控:“蘇秀文故意殺人”
1月5日,代義權對本報記者說:“我在做完筆錄簽字時,特意看了看我這句話有沒有寫上去。那時我的想法就是要告她”
代義權要告蘇秀文“故意殺人”的證詞,在法庭的總結下,變成了證明了對方兩名女子沒有與劉忠霞發生口角的事實。”
這一“事實”的邏輯結論是:蘇秀文既然與劉忠霞沒有發生口角,就意味着與劉忠霞沒有矛盾,因此,也就沒有撞死劉忠霞的動機。
如果進一步分析下去,公訴人所用的“口角”二字大有學問。“口角”的意思是雙方爭吵,顯然,代義權的證言中妻子沒有與蘇秀文爭吵,而只是被蘇秀文打罵。蘇秀文既然打罵劉忠霞,能說蘇秀文與劉忠霞沒有矛盾,沒有撞死她的動機嗎?
公訴人爲什麼不但忽略了代義權證言中“蘇秀文故意殺人”的指控,而且把“蘇秀文打罵劉忠霞”總結成了“證明了對方兩名女子沒有與劉忠霞發生口角的事實”?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說:“不全部真實地宣讀證言,天知道公訴人提供的是什麼樣的證據?這隻能說明法庭在規避什麼,流於形式。”
北京大學刑事訴訟法博士後陳永生說:“證據包含的信息都非常複雜,往往既有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信息,也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信息,因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訴人在法庭審判時應當對證據進行全面宣讀。本案中,公訴人對案件的關鍵證據只避重就輕地進行轉述,掩蓋了對被害方有利的事實,法官又對這種情況不加制止,因而他們都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判決已經生效,無法進行二審,但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權申訴。本案在訴訟程序上存在嚴重錯誤,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當啓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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