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寶馬’撞人公審,蘇秀文被判2緩3”成爲哈爾濱市2003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之一。黑龍江晨報公佈了哈爾濱檢察機關評出的上年度十大刑事案件,寶馬車案列爲第十。
報道介紹說:
2003年12月20日,哈市道里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在哈市轟動一時的寶馬車交通肇事案,駕駛員蘇秀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10月16日10時20分,代義泉駕駛裝載大蔥的牌照爲08哈市44085號農用四輪車,沿哈市道里區撫順街自西向東行駛,行至哈市人才市場門前時,與被告人蘇秀文同向停靠在道路南側的牌照爲黑AL6666號寶馬牌吉普車左側倒車鏡相刮。事故發生後,蘇秀文下車辱罵並毆打代義泉,後經圍觀羣衆勸說,蘇秀文欲上車後向後移動車輛,以查看寶馬牌吉普車左側倒車鏡的受損情況。於是,蘇秀文上車啓動寶馬牌吉普車,因操作失誤,採取措施不當,致使寶馬牌吉普車突然向前衝出,將站在該車前方的被害人劉忠霞當場撞死,將張巖等7人撞成輕傷,將崔志華等5人撞成輕微傷。經法醫鑑定:劉忠霞系生前與機動車相互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腦幹挫碎而死亡。公安機關於當日在案發現場將蘇秀文捕獲。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已達成和解。
蘇秀文的辯護人當庭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應予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訴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該起交通肇事案發生、發展的詳細經過,證據之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且能有效地排除其他可能發生的合理性懷疑。被告人蘇秀文在案發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在偵查機關主持下,爲被害人及傷者賠償了經濟損失,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給被害人及傷者家屬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害,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已經和解。綜合上述情節,可以對蘇秀文酌情從輕處罰。關於蘇秀文犯罪後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爲,蘇秀文肇事後只是滯留在現場,並沒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故法院對辯護人關於自首的意見不予採納。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認定被告人蘇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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