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房合同有七大變化
●計價方式由按建築面積計價調整爲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
●交房時按套內面積確認實測面積
●按套內建築面積處理面積誤差
●明確交房的三個條件
●增加物業服務內容
●增加業主臨時公約
●物業服務內容作爲購房合同附件
前天從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瞭解到,配合去年12月1日實施的商品住宅預售按套內面積計價的新規定,本市購房合同作了7個方面的調整,買房人購買去年12月1日以後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要注意開發商使用的是不是新購房合同。
根據去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12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宅都必須採用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而且必須在購房合同中體現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以及交房條件。爲此,市國土房管局近日對原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重新加以補充修訂,調整和增加的內容有7項:
首先,計價方式與價款都改過去的按建築面積計價爲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其次,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也相應地由過去的按建築面積確認變爲按套內建築面積確認;第三,面積誤差的處理也是如此,套內建築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開發商對買房人多退少補;套內建築面積誤差超過3%的,買房人可以退房,或按合同約定的處理辦法處理;第四,明確了交付期限和入住條件,過去的購房合同在這一項條款上內容比較簡單、模糊,造成很多糾紛,不少開發商鑽“合同空子”不具備入住條件的,也在約定的入住日期裏讓買房人“強行”入住,而修改後的購房新合同明確規定,只有達到三個條件,開發商才能通知買房人收房,即必須拿到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表、實測面積,必須符合買房人和開發商約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新合同增加了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的內容;第六,新合同還增加了物業業主臨時公約條款;第七,增加物業服務內容作爲合同附件。
同時,新合同也明確,去年12月1日以後的預售商品住宅,雖然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但物業服務收費暫按建築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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