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並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議案。這將是我國1982年憲法實施以來的第四次修憲。
中央黨校教授傅思明博士在接受《半月談》專訪時指出:“我國此次修憲,是關乎中華民族長治久安、興衰榮辱的一個戰略性問題。經過修改後的憲法將成爲21世紀中國的發展指南。”
第四次修憲呈現四大特點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修改憲法,是一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傅思明指出,要理解此次修憲的背景和特點,必須首先對我國的修憲規律有所瞭解。
傅思明認爲:“可以從中國近年來的歷次修憲中總結出兩條規律:一是每次修憲都是根據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成熟的實踐經驗進行理論總結和昇華;二是每次修憲都是根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所提出來的重要理論和方針政策,把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統一起來。”他認爲,即將進行的第四次修憲也不例外,主要表現出以下四大特點。
一、全面反映出黨的十六大理論創新的成果。
十五大以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歷史性進展,積累了十分寶貴的經驗。此次修憲,將把這些已經成熟的經驗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來,指導中國未來改革開放的實踐。
二、是1982年以來歷次修憲中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現行憲法出臺於1982年,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三次修改中,分別修改了2條、9條和6條。而此次修憲涉及相關憲法條目14條。力度之大、內容之全面、涉及範圍之廣,是前幾次修憲所沒有的。
三、反映出與國際接軌的導向。
傅思明指出:“隨着中國對外交流的日益擴大,我國也在不斷地汲取發達國家制憲過程中的有益經驗。”例如,此次修憲將有關“戒嚴”的名稱改爲“緊急狀態”。這是因爲吸取應對非典的教訓,要應對今後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戒嚴”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而“緊急狀態”的適用範圍更寬,與國際通行做法也相一致。
四、使憲法本身更加完善。
憲法不完善,必然會給憲法的貫徹實施帶來困難。因此各國政府均非常重視憲法的修改。據統計,美國先後對憲法修改過18次,聯邦德國對憲法修改過34次,瑞士對憲法修改過45次。我國這次修憲既保持了憲法的相對穩定,又進一步完善了憲法。例如,在憲法第四章中增加了對“國歌”的規定,並明確地將《義勇軍進行曲》定爲正式國歌,這使得憲法本身更爲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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