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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持刀尾隨婦女,實施搶劫、強姦、盜竊犯罪14起,獲得大量現金、手機及珠寶首飾的被告人丁某,近日在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某於2002年12月27日22時許,在和平區以持刀暴力威脅、言語脅迫等手段,搶劫被害人諾基亞手機一部(價值400元),李寧牌手包一個(價值50元)及現金18元。其間,丁某用匕首將被害人右手多處劃傷。
2003年1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丁某在南開區某居民樓前採取上述手段,劫取被害人牛某黑色挎包一個(內有人民幣1200元),首信牌手機一部(價值1270元)。其間,被告人丁某持匕首將被害人雙手多處砍傷。
2003年2月11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丁某在某小區持刀尾隨被害人,並強行闖入被害人住所實施搶劫,而後強行將被害人姦淫。此次,丁某搶走被害人摩托羅拉手機一部及充電器一個。
2003年2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丁某在南開區某小區居民樓樓道內,搶劫被害人泮某手提包一個。內有人民幣100元、三星手機一部(價值1350元)、白色18K鑲鑽耳釘二對(價值18250元)、白色鑲鑽手鍊二條(價值28600元)、鑽戒一枚(價值13850元)
2003年5月2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丁某攜匕首竄至南開區某小區,尾隨被害人朱某進入樓道內,搶劫其裝有現金400元的黑皮錢包一個和超市購物卡一張(內有人民幣190元)。
2003年6月20日晚6時許,被告人丁某在南開區某小區,尾隨被害人嶽某進入樓道,搶劫被害人人民幣3000元、白色18K“碧笠”項鍊一條、鑽戒一枚、浪莎蒂牌女式手錶一塊(共價值11530元)。此外,被告人丁某還實施搶劫、盜竊犯罪8次,獲得大量贓款、贓物。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丁某目無國法,多次持刀搶劫作案,數額較大,併入戶搶劫、強姦婦女,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爲已經觸犯我國《刑法》,應以搶劫罪、強姦罪和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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